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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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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救急:一地下燃气锅炉房,总出力4t,天窗兼泄压口处的净高10m,其他地方净高7m,考虑设细水雾系统。如设全淹没系统,代价太大。可否采用局部消防,仅在锅炉周围布设喷头。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内容不能包含下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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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kibo
沙发
关于设计人员对于规范的执行.
2005-09-17 11:29:17
赞同0
-
kibo
板凳
二类高层,是否采取设置自动喷淋系统措施,应当按照高规7,6,3条文规定.
2005-09-17 11:10:17
赞同0
加载更多1,有一个各个地区具体理解的情况.我感觉这个和当地消防部门对规范的把握有关,也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
2,设计人员对规范的理解,保守设计一般不会有问题,但是建设方会提意见.这要设计人员根据不同性质的建筑物,不同的投资方来灵活掌握.
3,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的理解.对于大的会议室,活动室,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当在3层以上(尤其是5层以上)的时候,是应当考虑意外情况下,人员疏散不利,也是要考虑自动喷淋的设置.
4,歌舞娱乐场所,不一定是规范规定的那么几种类型,我认为如果有表演性质的,人员密集的,就应当考虑设置喷淋.
5,套用规范不应当一律从严,无论什么情况,硬把标准提高一档恐怕不妥.但是不考虑实际情况,不深入理解,简单执行规范,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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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中并未提到办公场所设置的要求,这个楼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走道喷头大部分用于内走廊,走廊两侧为分隔的房间这样的情况,目的为了防止火灾蔓延,主要功能并不是直接灭火.
但是新的未颁布的高规修订稿明确:"7.6.3.1商业楼、展览楼、财贸金融楼、综合楼、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电信楼、邮政楼等建筑的营业厅、会议室、办公室、展览厅与走道;7.6.3.2 教学楼、办公楼、科研楼等建筑可燃物较多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也就是说执行高规修订稿即要求设置.
需要说明:1,高规修订稿将设置喷淋的场所大幅度地扩大,基本上二类执行目前一类标准,一类执行目前超高层标准,应当说是把自动喷淋的重要性大大提高了;2,现在设计的工程,我认为还是应当按照现行规范执行,但是设计实践中,已经遇到过消防部门局部以新的高规修订稿及建规审批稿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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