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6-10 14:27:10
来自:装修设计/装饰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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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6条 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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