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9-12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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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时不该手掏包
记者了解到,本次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一再地强调,洛德斯的所有做法,均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一大原因就是赵燕在案发时的不当表现。
几位证人及洛德斯本人都证实,当时在美国国土资源部警 察叫“别动”时,赵燕的第一反应是“手掏包”,“在那种紧张的时刻,我们很难弄明白,赵燕把手伸进包里到底是想干什么”,洛德斯当时讲。
王威告诉记者,美国的治安法条例与中国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别动”一词的含义,美国法中的别动就是不要有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被捕,警 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
在中国,别动的意思就是不要再跑了,当赵燕被美国警 察命令“别动”时,虽然马上就站住,第一反应却是把手放进包内,掏自己的护照。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警 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动就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
2 去了不该去的地方
在国外,一些场合即使不作说明,闲杂人也是不得入内的,而国外这样的场合一般并不加以特别说明,全靠“自觉”。
被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再说明,赵燕当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此时两位警 察刚刚抓捕到一名携毒人员,又看到了向内张望的赵燕,就跑出去实施抓捕,再加上赵燕的不当举动,这一系列做法符合逻辑。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指出洛德斯是在执行公务,并没有不当举动。
“在国外,除了不知道的地方不要随便进入外,与自己无关的事也不要参与,比如街上有人打架,围观就是不当举动。因为警 察赶到后,为了调查,很有可能把所有在场人员全部带回警 察局询问,如果你有不诚信记录,警 察甚至可能认为你涉案。”王威告诉记者。
因此,在出国前,了解所到国的法律是很必要的。
3 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赵燕的签证本身就非法,这一点在当时引起了陪审团及法官不小的震动。
赵燕所持的是商务签证,目的是赴美商务考察,但在美国的活动却是办木材加工厂,超出了签证规定的范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说,赵燕的身份已经构成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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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在美国法庭上,法官和陪审团除了对证词本身正确性进行判断外,更注意的是证人本身的信用记录,而这些信用记录则全部来自细节”
而在中国法庭上,即使证人有不诚信记录,法庭上也不会当作重要证据指出。
因此,当赵燕被指签证非法后,陪审团当即表现了“相当的惊讶”。
4 当庭痛哭表现不当
王威告诉记者,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庭上,当庭的情感流露都是不理智的做法。
在中国,法官只考虑证词及证据,证人、原告或被告的陈述,只是起到说出证词、提供证据的作用,感情的流露不会起任何作用。而在美国,这一点体现得就更明显,而陪审团的存在又为“当庭痛哭”加上了不确定性。
“在那里痛哭流涕,可能会得到很多陪审团的同情,但他们没有证据就没法支持你,因此这种同情起不到效果,但很可能会有少数陪审员认为,你的哭是在夸大,有另外目的,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王威告诉记者。
在法庭上,赵燕在自己的陈述时间内,当庭痛哭,并屡次中断了作证。而洛德斯从始至终则“正襟危坐”,陈述时没有情感因素表现。
5 不懂法庭程序
从赵燕在法庭上的表现来看,她并不了解美国法庭的审判程序,而这是语言不通外的另一个“弱势”。
在法庭现场有个细节,赵燕的陈述完成后,在法官宣布休庭前,赵燕突然提出要再说三分钟,当即被法官制止。事后有记者问起赵燕的陈述内容,她告诉记者,“我要说,我是美国人的朋友,我是来旅游的游客,你们不该打我,不该打一个游客。”
“在中国法庭上,证人、原告或被告要求追加陈述是可以的,甚至法官有时也会要求证人追加陈述,但在美国法庭上,被告、原告双方证言时间要体现公平性,一方15分钟,另一方就只能15分钟。”王威告诉记者,其实赵燕后来公布的陈述内容,对案件判决的作用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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