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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对策

发布于:2005-09-12 12:47:12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防火对策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蓬勃发展,其消防安全存在许多问题,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迫在眉睫。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其特点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装饰装修工程大都作用木材、纤维板、聚合塑料、聚脂等可燃材料。这些材料有的未经过阻燃处理,有的虽经过简单处理,但达不到防火规范要求,燃点低,极易燃烧,且燃烧迅速,放出大量的有毒烟气。同时,用火用电多,吸烟多;有的为了增添浪漫气氛,还采用蜡烛照明;用电量大,而电气的很多方面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有些线路年久失修——老化、裸露,常处于超负荷状态,特别是乐器台、电机房隐患突出,极易发生火灾事故。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快,人员疏散、火灾扑救困难。一些娱乐场所在地下室或半地下或建筑顶层,私自设计装修,未经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留下先天性的火险隐患。如安全疏散通道只有一条且为袋形,或螺旋式楼梯、扇形踏步,无安全疏散标志,无应急事故照明,无活动人员最高限额数;疏散门的选择和开启方向及走道的宽度等大部分都不符合规范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事故,人员疏散、火灾扑救十分困难,很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一些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自防自救能力弱,无任何安全规章制度,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必备的消防器材设施,从业人员,不懂灭火器的使用和初期火灾的扑救。

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对策

第一,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完善各种制度。其建筑、装修工程必须通过设计防火审核、竣工验收,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消防验收合格后发给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增强防火安全意识。娱乐场所工程投入使用前,要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懂得火灾危险性,懂得防火措施,懂得灭火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另外,可播放消防录像、录音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要充分做好灭火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迅速有效地将其扑灭在初起阶段。

第三,建立防火档案,强化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逐一登记注册,建立专档,与单位法人代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帮助场所建立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管理部门在加强场所管理的同时,还应与文化、工商管理部门和各区镇派出所协议,密切配合,形成一条龙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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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7年1月16日 15:56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重要和危险物品仓库等建筑物内。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

    第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吊顶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二)墙面、地面、隔断应当采用非燃或者难燃材料;

    (三)帷幕(幕布)、窗帘、家具包布应当采用阻燃织物或者进行阻燃处理;

    (四)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空调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施工安装规程,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五)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改变消防设施的位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八条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维修,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

    第十一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内部装修的吊顶、墙面应当采用非燃材料;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每个楼梯宽度不得小于一点五米;

    (四)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五)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警报装置;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四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

    第十六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对责任人的罚款为月工资的两倍以下,对责任单位的罚款为日营业额的十倍以下。

    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执行停业决定的,处以前次罚款额的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强制其改正。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04-30 08: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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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展览馆内电气安装防火要求?
    2007年1月16日 15:05  


      展览馆在展出时,往往会临时安装一些彩灯、霓虹灯等装饰灯具以及电动模型,用电负荷量增多。由于具有临时安装的特点,施工往往比较粗糙,达不到规程要求,带来一定的火灾危险性,安装电气设备应注意:

      (l)对电器设备的总负荷量应实行严格核算,总负荷量应低于变压器总容量。如超过时,应与供电部门联系,增加临时供电量,以防变压器过载导致起火。
      (2)电气线路、设备的安装,应由正式电工操作。每台电气设备应设问刀开关。容量较大的动力设备,一般应设过载和缺相的保护装置。开关、插座及配电板等,应设在参观人员不易触及和便于工作人员操作的地方,周围不准存放物品。
      (3)电动模型、彩灯以及声、光控制装置的电源变压器,不得安装在易燃物上,应尽量设在展台、展品模型外通风良好处,并 有非易燃壳、罩保护。
      (4)临时电线应尽量敷设橡套电缆,不宜采用单芯铜、铝绝缘导线。当电线、电缆必须沿人行道敷设时,应穿入钢管,管外 做木桥防护,以防参观人员绊倒。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 同一管道。管内不得有接头;必须有接头时,应加装接线盒。钢管两端应加木护圈。以防绝缘擦破,产生短路。在模型接线处,电 线应有固定措施,以防拉断。如采用铝芯导线时,其接头必须压接或焊接。禁止采用绑接和绞接。
      (5)动力、彩灯、照明、模型等不同电压等级的线路应分开敷设。12~36伏与110~220伏的插座应有区别,12~36伏采用两相插座,110~220伏采用三相插座,防止错插发生意外。


    2007-04-30 08: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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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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