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9-10 15:38:10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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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一高层,地下两层,现地下一层设置商场及变配电室等,地下二层设有人防战时发电机,想在其发电机房设置平时发电机一台,既两种发电机合用一机房,是否可行,是否违反强规?高规的4.1.3条如何理解?
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4.1.3.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若已设置,并通过审核所和消防,但消防有提违反高规4.1.3条,如不改,对消防验收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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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消防验收不行吗,图纸已过了审核所及消防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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