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6-05 21:25:05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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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规范》第10.5.6条 由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框支墙梁内力应按本规范第7.3节的有关规定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中第5.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托梁弯矩系数αM、剪力系数βV应予增大;增大系数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取为1.10,当抗震等级为二级时,取为1.05,当抗震等级为三级时,取为1.0。其条文说明如下:“重力荷载代表值则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 中第 5.1.3 条的有关规定计算,即取全部重力荷载不另行折减”,这不另行折减是啥意思?是不是重力荷载代表值计算=1.0恒+1.0活,而不是1.0恒+0.5活后不另行折减。抗规5.1.3条中1.0恒+1.0活只适用与实际活荷载项,怎么理解?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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