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6-01 08:27:01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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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乏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或资料不全。有的在扩初设计阶段还缺建筑场地岩土工程的勘察资料,有的在扩初设计会审之后就直接进入了施工图设计,有的在规划设计或方案设计会审后就直接进入了施工图设计。无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缺少了必要的依据。
(2)结构的平面布置。外形不规则、不对称、凹凸变化尺度大、形心质心偏心大,同一结构单元内,结构平面形状和刚度不均匀不对称,平面长度过长等。
(3)一个结构单元内采用两种不同的结构受力体系。如一半采用砌体承重,而另一半或局部采用全框架承重或排架承重;底框砖房中一半为底框,而另一半为砖墙落地承重[这种情况常发现在平面纵轴与街道轴线相交的住宅,其底层为商店,设计成一半为底框砖房(有的为二层底框),而另一半为砖墙落地自承,造成平面刚度和竖向刚度二者都产生突变,对抗震十分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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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16)阁楼问题。其内收外墙不是支撑在墙上,而是支撑在楼板上,又未采取任何其他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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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墙体局部尺寸限值。在抗震设计规范中对此有专门的限制性规定,这是从宏观上保证砌体房屋安全度的有效措施。但发现有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1.0m(六度设防);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m;非承重墙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1.0m,甚至只有几十厘米等情况,片面追求开敞明亮却忽视了房屋的抗震安全。
(13)同一结构单元基础形式不同。有关规范、规程中规定了“同业结构单元中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高层建筑在同一结构单元内,不宜采用局部箱形基础”,但发现有高层建筑部分采用桩基,部分又采用天然地基(主要指裙房部分);同一结构单元内,部分有地下室,部分无地下室的情况。
(14)基础的埋置深度。有关规程明确规定,采用天然地基时基础埋置深度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2,采用桩基时可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15,桩的长度不计在埋置深度内。但发现有的设计人员忽视了基础的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地基变形和稳定的要求,在选择天然地基时或是桩基时都达不到上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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