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5-31 11: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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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保体系及资金标准
国家规定
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06)29号,附件1)
(一)基本原则:
1,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社保范围: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对原已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要统筹考虑需要与可能、新老政策相互衔接等因素,予以妥善解决。
(三)社保体系: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四)对象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准并予以公告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社保方式:
1,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六)保障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资金来源:
1,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从当地财政列支;
2,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八)资金管理:政府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有关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划拨。各地政府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附件2)规定
1,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2,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3,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4,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川省规定
一、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转变的力度,并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解决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等社会保障问题。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各地要根据承受能力,制定规划,逐步落实。具体办法分别由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
(一)失地无业农民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城镇失业登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依据国务院或省政府征用土地批文审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失业证》"备注"栏注明其现属失地无业农民,并填写征地时间和征地单位后,免费发给《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失地无业农民在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后,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三、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一)努力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地要切实将失地无业农民纳入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及时为有就业愿望的失地无业农民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帮助他们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和其他培训机构要为失地无业农民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他们的再就业能力。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失地无业农民享受各项再就业补贴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的土地收益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凡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其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必须妥善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生计问题的总体要求,改变一次性发放生活费的做法,土地收益必须首先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各地要对政府土地收益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对未按规定使用土地收益的,要限期归还,并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各地要按一定比例从土地收益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于2005年12月底前建立征地调节资金,解决失地无业农民的安置补偿遗留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养老保障等社会保障问题,具体比例由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土地收益中的10%的比例确定。不足部分先由当地财政垫付,再从土地收益中逐年归还。在今年内,对符合川委发[2004]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因国家征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都要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其所需经费在土地收益中优先解决。省上将在成都开展失地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试点,将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取得经验后在各地逐步推行。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制定规范,逐步落实。对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失地无业农民,用土地出让收益资金以及政府补助资金实施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资金实行单独管理、封闭运行。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一)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不高于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尚未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地区,可以将这部分被征地农民暂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单建统筹,每年按照当地规定的单建统筹缴费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地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建统筹所需资金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人民政府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可根据本人年龄和当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给与一定缴费年限补助,用于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并给予相应补贴。
4.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一)、适当调整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明确批准时间
《通知》下发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其中个人部分不高于8%),缴费基数可按照批准征地时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由当地市(州)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征地时间明确为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的时间。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应一次性缴纳。
(二)统筹解决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通知》下发以前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办理参保手续的下月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属于城镇低保户的,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初次缴纳不低于2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申请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在2年内分次缴纳剩余的养老保险费的《后续缴费协议书》,该类人员初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先按其15年缴费总基数的8%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缴费年限不作扣减。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征地农转非人员可参照《通知》规定的不同年龄段相应缴费年限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附件:
1、《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06)29号文件)
2、《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
3、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
4、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
5、中共四川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
7、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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