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5-27 14:18:27
来自:水利工程/农田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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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和时限。由省厅或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应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将审查合格的材料,上报总局国土资源局,经总局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省厅或国土资源部进行预审。
由各国土资源分局预审,但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将国土资源分局预审意见报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审批权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预审报件应做好登记管理。对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条件的预审申请应及时登记并受理。且应在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预审工作或完成初审后,上报有预审权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条件的预审申请,应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通知预审呈报单位,并进行退卷,退卷时双方当事人应做好签字登记工作。
对工业用地项目,如果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项目用地单位应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申请项目用地预审。如果有多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在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竞得人后,由竞得人根据自身项目用地实际情况提出预审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向竞得人、中标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提交下列材料:
建设项目单位应提供部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标准。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可研中应附项目用地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设计图)
4、需报国家预审的项目应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如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5、涉及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的建设用地项目还应提供矿产资源规划审查意见。
6、其他规定的材料。
需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提供材料:
1、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等。
2、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3、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4、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涉及占用耕地的)。对拟采用委托补充方式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项目,应说明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以及确定缴费标准的依据和资金安排落实情况。
5、对拟占用基本农田的,应通过选址方案比选等方式说明确需占用的理由。
6、对拟占用基本农田比例超过50%或面积超过35公顷的,应附专家论证意见。
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一)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条件。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涉及调整的地块如拟调整为建设用地,则必须与建成区相连,且不能涉及占用基本农田。
2、规划修改后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不增加。
3、规划修改后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
4、涉及调整地块不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或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
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程序:农场如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由农场将规划修改材料逐级呈报到农垦总局,经农垦总局审查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审批程序: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材料。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以农场的名义逐级呈报。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包括规划调整说明和调整表两部分。调整说明中只需写清修改规划原因即可,不应涉及具体建设项目。
3、涉及修改规划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纸应附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局部彩色规划图纸,且应在图纸上标示出拟调整地块位置。
4、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听证会议纪要。该材料中包含听证会纪要、听证笔录、参加人员签字三部分。听证纪要的格式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书写,听证人员签字中应有被占地单位人员签字。
5、规划调整实施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中应阐述对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的影响。
6、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专家组出具论证意见后,专家组长应在论证意见上签字,同时还应附专家签字名单。
7、国土资源局现场踏查意见。踏查意见应包括现场踏查情况;规划调整方案是否可行,规划布局是否合理;规划调整后指标是否有突破,主要是建设用地指标、耕地保有量是否减少、基本农田是否减少等;调整为耕地等农用地地块,规划确定的用途能否实现;涉及地块有无违法占地、调整前后规划指标情况、是否与城市规划和其它规划协调、调整后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
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一)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局部调整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依法按国务院及省政府的批准文件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或者是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建设项目,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可以在项目预审通过后,依据预审文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二)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程序: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由分局国土资源局将涉及调整所需的材料按要求报到总局国土资源局,经审核盖章确认后,将材料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
审批程序: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应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申请材料。申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表格)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说明报告(包括文字和调整面积统计表)
3、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报告
4、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论证意见(附专家签字表)
5、规划调整听证会纪要(附会议代表签字)
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如占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基本农田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文件
8、土地勘测定界图、勘测面积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调整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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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