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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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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有一条是关于延误工期赔偿的问题。具体问题如下:如合同总造价为550W,总合同工期为180天。合同约定每延误一天按2000元/天计算,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请问:1。 每天延误工期的费用2000元是否合理,一般是如何确定,双方协商还是有定额标准;2。 不超过合同总价2%是否准确?一般是如何确定,双方协商还是有定额标准;3。 如果按此条执行,那如果拖延55天才会罚到合同总价的2%,是否合理啊?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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