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5-24 10:51:24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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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砌体结构
1 砌体结构的高宽比,房屋宽度究竞如何确定?(原先我们按房后的最小宽度确定,掌握比较方便,后来“抗震千册”提出了宽度的概念,对砌体结构的高宽比的判定就变得很难,实际上,明知个别砌体结构高宽比很不合理,也难以说服设计院。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多层砌体的高宽比规定限值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时不至使房屋产生整体倾覆破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抗震手册》对高宽比限值都讲的很清楚,判定没有困难。用房屋最小宽度来控制,不合理。
2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第 4款中,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如何界定?若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才能满足,该房屋或该层是否称为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否每层还是整个房屋均需按第8.2.8条第4款强制性条文执行?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条文说明可知,组合砖墙砌体房屋是指在砌墙中设置了一定的构造柱。为了充分发挥构造柱的作用,要求构造柱与圈梁形成“弱框架”,对砖墙提供有效约束,形成构造柱、墙体和圈梁共同作用,以提高其墙体的承载能力。所以,该条对构造柱和圈梁的设置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组合砖墙砌体房屋应该是大部分墙体是组合墙砌体房屋,仅有一道墙体是构造柱参与工作,不能算组合墙砌体房屋,不需要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第 4款执行。
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0.00以下砌体材料的最低强度等级按地基土的潮湿程度确定,关于地基土的潮湿程度,如何理解?有人认为,地下水位以下就要按饱和状态要求,有的认为应按基底持力层土的含水状态确定,一般黏性土层为隔水层,即使在地下水位以下,也不应按饱和状态要求砌体最低强度等级,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对于潮湿程度的判定,仅从基底持力层的潮湿状况判断不尽合理。(1)一般应根据砌体周围土的状态判断。实际工程侧面都是新回填土,根据填土性质判断是潮湿状态还是饱和状态。地下水位以下且为饱和性的土层可判定为“含水饱和的”;(2)这是砌体结构耐久件的要求,地下水位用常年水位较合适。
4 砖混结构中设半地下室,在保证半地下室刚度的前提下,计算可不按增加一层考虑,如何满足地下室刚度的要求?请给出具体的量化下限。
答:请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4节,对此问题已有明确回答。
5 地面以下砌体,饱和土较多,材料强度按MU15、M10要求都做不到,如何掌握标准?非承重墙是否同样要求?
答:地面以下砌体材料最低强度等级要求是保证砌体结构各部位有均衡的耐久性能,设计时应执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6.2.2条强制性条文,非承重墙要求可放宽,视具体情况定。构造上可设置基础梁,使砌体处于常年水位以上。
6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承重结构中砌筑砂浆需用专用砂浆Mb,而框架填充墙是否用Mb砂浆?
答:框架填充墙宜用或不用Mb砂浆。
7 砌体结构中如果出现MU12.5砖,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
答:砌体结构材料强制性条文指标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O03-2001)表3.2.1取值。MU12.5砖表中没有,设计按MU10砖计算,图纸要求提高MU12.5砖不违反强制性条文。
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3.2.1条第4款式(3.2.l-1)为fg=f+0.6αfc,规范第3.2.1条第3款表3.2.1下面注1.2.3均乘以折减系数,规范第3.2.3条第2款也有调整系数γa,请问处于以上四种情况时,灌孔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公式(3.2.1-l)中是f先折减,还是f值先不折减计算好fg值后再折减?
答:根据《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第3.2.1条确定fg时,f应先按表3.2.1-3注进行折减。fg是单排孔混凝土砌块对孔砌体在不同运用情况下的砌体强度设计值调整系数,是砌体确定强度设计值后的调整,有的情况是折减,有的情况是增大。
9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5条第 4款规定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另行计算确定,也就是说圈梁兼作过梁时,圈梁内要另加过梁钢筋,该规定是在未考虑地震情况下制定的,在地震情况下是否同样要另加过梁钢筋?
答:《砌体结构设计规他》(GB 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要求: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钢筋应关行计算增配,考虑地震作用时,同样需要按计算增配。如果圈梁构造钢筋已满足计算要求,可不另行增配。
10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1.8条及《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5.3.1条规定,楼(电)梯间四角,较大洞口两侧应设置构造柱。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及框架填充墙要不要参照执行,如何掌握?
答:《建筑抗控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条对多层砌体构造柱设置的规定与设防烈度及房屋层数有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于6度地区层数为三层及以下的房屋、7度区层数为单层和二层的房屋、8度区单层房屋构造柱的设置不作要求。
单层钢筋混凝土及钢结构厂房中的围护墙、填充墙属非结构构件,构造柱设置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地》(GB 50011-200l)第13.3.3条第2款(4)执行,施工图审查可不按强制性条文进行要求。
11 多层砖混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计算时,考虑其参与工作,此时是否一定要遵守《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8条的各项规定?
答:多层砌体房屋当计算不满足,需考虑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参与工作,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计算设计时,应按第8.2.8条规定的组合砖墙结构采取构造措施。
12 关于梁下构造柱的荷载传递分布,一种是将构造柱上集中荷载全部分担至整片砖墙上,另一种是将各层梁传来的荷载,集中在构造柱上,两种设计方法导致基础设计差异很大。前种设计方法可能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甚至影响安全的情况,审查时如何掌握和判别?
答:这里的构造柱与墙应按《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理解为,砖砌体与混凝土构造柱组成的组合墙,计算构造分别符合第8.2.7条、第8.2.8条,抗震设计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8条第2款规定计算上部结构轴压力,然后再设计基础。基础设计类似于带壁砖柱的设计方法。
13 砌体结构局部尺寸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加一构造柱后局部尺寸限值能放宽多少为宜?
答:可适当放宽,有资料介绍,局部尺寸不足者不宜小于抗震限值的0.8;放宽后该墙段应满足抗震验算要求。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17条。
1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规定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与现有设计相差很大,是否在设置构造柱条件下满足高宽比小于等于4即可?
答: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主要是为了保证地震作用下不出局部墙段的破坏造成连续破坏使房屋倒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1.6注 1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如采用另增设构造柱等措施。但须注意,墙的高宽比应不小于4,如果局部墙垛过小,不可将全截面改为RC柱,否则,在同一轴线上出现不同结构材料的墙段,对地震作用的分配是不利的。
15 三层店面房沿街均开大门洞,即外纵墙门洞很大,门洞间直接是钢筋混凝土柱,其余是砌体结构行否?
答:这类问题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结构专业方面有关技术问题的解答中的第l、8、23、26、35、45、56、58、71、92、103、125等条均有相似的内容,可参考。
基本内容有:①砖砌体结构构件与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力学性能、变形能力差异较大,不能同时达到极限状态,混凝土构件的强度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两种构件的变形也不一致,且难以协调,故两种构件不能混用,一般限制少量的混凝土柱不承担水平力,只承受竖向荷载是可以的。②车库门、小商店门洞上面的墙体不能上下连续,门过梁应该是托墙梁,形成底部框架抗震墙体系。③这类建筑不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 2款的规定。
16 砖混结构大开间中可否允许有少数钢筋混凝土柱?什么情况下则仍算多层砌体结构,什么情况下要算单排柱内框架?
答:个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可以,但必须满足砖墙最大间距要求。该柱不参与地震剪力分配,又要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5条中框架柱的内力调整。最好调整平面布置采用梁板或大板结构,单排柱内框架结构因抗震不利,《建筑抗又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已不再采用此类结构体系。
17 砌体结构中梁的跨度大于等于4.8 m设梁垫,当梁的反力较大采用构造柱而不设梁垫是否可行?
答:可设构造柱,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8.2.8条的要求,梁端按简支设计,参见《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4.4.2条规定。
连载之十:砌体结构(2)
18 多层砌体结构办公楼,局部范围为框架结构(会议室2~3间,门厅部),其余为砖墙,这种结构体系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如会议室跨度小于6n。混凝土柱改为附墙砖柱后,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框架结构不可与砌体承重结构混用,《建筑抗造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2条、第7.2.1条都表明砌体结构中只允许存在底部框架抗震墙和多排内框架结构存在。对于局部大开间房间设粱,采用扶壁柱或组合砖往是允许的,但应尽量向底框和多排框架体系靠拢。局部框架柱不参与剪力分配。
19 砌体结构因局部纵墙缺失形成侧向无翼缘的单片横墙,审查时如何定性?
答:砌体结构同局部缺失纵墙形成无翼缘的单片横墙,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的要求相差较大,宜调整设计,尽量避免无侧向翼缘的横墙或单片横墙,或在单片横墙的端、中间设混凝土构造柱加强为组合墙,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8.2.7条、第8.2.8条的要求。
20 砖混结构小,除山墙单元分隔墙贯通外,其他横墙皆不贯通,是否可以?
答: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5条房屋抗震横墙间距和第7.1.7条要求。
21 多层砖混住宅中建筑做的很空旷,外墙上的门窗洞口很大,如客厅、餐厅等部位,内纵墙不连续或不对齐,这样的结构如果抗震验算能够通过,是否允许?
答:计算通过不说明它是规则性的,震灾表明这种形式的受震破坏很严重。空旷房屋应属墙体少或墙体很少的房屋,设计有严格限制,其结构体系和层数及构造等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规定执行。
22 砖混结构中空旷房屋如何正确确定?如12m×12m。单层房屋,可以做成砖排架,施工图设计在墙中间设混凝土柱,与梁不是刚接,但是套用空旷房屋,则混凝土柱应按抗震等级二级框架柱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3.2条],可行否?
答:单层空旷房屋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l)第10.1.1条条文说明确定。对于空旷房屋中的钢筋混凝土受力柱,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10.3.2条执行。本题情况采用第9.3节单层砖柱房屋设计比较适宜。
23 底框抗震墙上部砌体与底部框架按规范要求应对齐或甚本对齐。基本对齐如何量化?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23条说明基本对齐,可理解为同一结构单元内错位承重横墙不直超过总墙数的1/3,连续错位不直超过两道,且计算上应满足要求。
24 关于墙梁的理解问题。
(1)砌体结构中由于墙体不落地形成的托墙梁,当按全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受弯构件计算时,是否要全部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3.12条墙梁的许多构造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文)?特别是第7.3.12条第3、5款关于墙梁的支承长度应大于等于350mm和纵筋按受拉锚固的要求,我们认为即使按全部荷载作用受弯模式计算时,该规定也应遵守,而不能按一般的简支梁来考虑其支座和锚固要求。这一观点是否正确?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规定,托墙梁结构只允许底框上部砖房形式,《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5节,也只有框支墙梁,二者是一致的。据此是否可以认为:抗震设计时,不允许除底框结构形式外的其他砌体承重(包括带构造柱)墙架结构?有些住宅设计纵墙大部分不落地,采用带构造社的砌体承重的托墙梁形式,支座为与墙同厚的扁形构造柱(托梁支座宽仅为240mm),审查时可否判定为超规范设计,而要求由省级以上专家委员会审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或判定为结构体系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3.5.2条的强条要求?
答:(1)强制性条文均应执行,后一个问题观点正确。
(2)应正确理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5节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两者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但在抗震设防地区两者都应满足。除底框外,允许砌体结构成部局部设墙梁,但应控制上下层刚度比,底层墙体应满足抗震要求,同时执行墙梁的有关构造要求。后一个问题判断正确。
25 《设计审查要点》第3.7.1条规定,抗震设防地区,多层砌体房屋墙上不应设转角窗,规范中没有这一条。若施工图中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粱,是否可行?
答:建筑物角部是受力最集中的部位,也是受力最复杂、扭转变形效应最大的部位,而砌体结构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担承载力都很差,再在此处开设角窗更是雪上加霜。“施工图审查要点”已明确规定砌体结构不应设转角窗。在角窗处的楼板内增设暗梁只是楼面的加强措施,并不能有效提高砌体结构角部的整体刚度、延性和抗扭转能力。
26 请统一阁楼不算一层的定量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阁楼面积占屋面面积的比例和空间大小及用途确定。参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疑问解答》第8.5条。
27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 16-2005)中砌体房屋总长度控制为40m,但条文说明中解释为“对灰砂砖、混凝土小型砌块工程,易裂缝,所以控制40m”,对南通地区使用的长江淤泥烧结砖,其性能与黏土砖差不多,是否可按规范50m来控制?
答:《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 32/J 16-2005)规定,建筑物长度超过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他可靠措施时可适当放宽要求。对于南通地区使用长江淤泥烧结砖的砌体房屋,可依据当地的工程经验确定建筑物适用长度,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可靠的措施后,可按《砌体结构设计现范》(GB 50003-2001)第6.3.1条规定放宽至50m。
28 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3条,普通砖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在有关资料中“对于层数远少于表7.1.2的工业建筑及附属房屋,因工艺要求需要层高大于3.6m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增加墙厚度,增设壁柱、圈梁,提高材料强度等级等措施”,请问同样措施在多层住宅中可否使用?从而使砌体结构层高得以提高(这在砌体结构别墅设计中常常遇到)?采用同样措施在较高烈度设防区如7度、8度甚至9度区可否增加砌体结构的层高?
答;按《房屋建筑抗震设计常见问题解答》(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2004年4月)第7.13条的精神,如果3层以下别墅设计或如二三层工业小厂房规整、对称,采取加强措施后可适当提高层高。当平面竖向不规则时,应从严控制。
29 砌体结构横墙较少的教学楼、写字楼、医院能否采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的规定予以加强?
答:设计可参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进行加强,但不能认为采取了有关加强措施后就可以超过该类建筑的层数限值。
3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4条第3款是否可理解为横墙较密时,洞口尺寸可不受限制?
答:不可以这样理解。
31 砌体结构大开间(两间以上)如不采用部分框架,能否采用大梁壁柱的结构形式,量值上如何把握?
答: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建筑中可以有大梁与壁柱,量值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2条有规定。
32 砌体结构的外墙开洞率限值为55%,内纵墙40%,山墙50%,规范上没有。如果开洞率超过限值,但计算上能通过,采取了增加砌体墙体厚度以及墙体内水平配筋等措施,是否可以?
答:砖混结构体系方面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审查。现行规范对砌体结构没有开洞率规定。外墙开洞过大,使建筑端部和窗间墙的尺寸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最小尺寸,对抗震是不利的,故墙体开洞率和开洞大小都应适当控制。
33 有的开发商为节省造价,要求砌体结构多层体宅的底层做连片汽车库,如开间3.5m,每开间汽车门洞宽2.6m,剩余900mm墙长采用混凝土柱、混凝土墙或多个构造柱夹砌体的构造形式,外纵墙开洞率大于66%,此种类型是否属超限工程?
答:多层砌体房屋底层设车库,外纵墙开洞很大,严重影响砌体结构的抗震性能,同时,采用砌体结构已不能满足建筑功能需要。此类房屋应按“底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上部砖房”来设计。
34 二至三层别墅砌体房屋,抗震设防措施能否适当降低?例如: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转角窗等。
答:不可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6条条文说明说得很清楚,并不因层数多少而对房屋局部尺寸有所放宽,只有当另增设构造柱时,才可适当放宽,且构造柱的设置应对墙段构成有效约束。
3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1条强制性条文表中,“大房间及较大洞口”如何掌握?
答;有资料介绍,洞口宽度大于2m的属较大洞口,房间短向尺寸大于4.2m的房间,以及墙长超过层高2倍的房间可视作“大房间”。
36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表7.3.1条强制性条文中要求较大洞口两侧设构造柱,至于大洞口的界限规定为大于等于2.0m,但当大洞口扩展至极限一个开间全部敞开时,是否应视为大洞口,而必须设构造柱呢?如某道内纵墙在一些开间中断,同时中断处形成阳角,可否认为是整道纵墙上开设整间大洞口,而要求按强制性条文规定设构造柱?
答:如整开间全部敞开时,两侧纵墙可视为两个独立的纵墙,而不是一道整体墙,从抗震概念考虑,增加构造柱是合理的。
3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4条第4款要求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托墙梁执行框支架的有关要求,但该规范并无框支梁的有关规定,怎样审查?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4条本身就是对托墙梁的构造规定,只是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框支梁的有关要求。关于锚固长度可参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的有关规定执行。非抗震设计,其构造应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10. 5.5、10.5.6条的要求。
3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2条中,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表7.1.2,这句话中高度和层数是两个都要满足还是只要满足一个?
如何界定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是否可以把增加层后高度就超限作为判定该房屋高度已接近限值的依据?
砌体住宅一般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十跃层,算至跃层檐口的高度为18.80m左右,算至山尖一半处高度为20.0m左右,是否算为高度接近限值?
答;无论高度还是层数接近限值,均应按规范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底层为车库,上部为五层十跃层的砌体结构,结构层数已是六层,应作为层数已达到规范附值的砌体结构设计。并要检查底层为车库的房屋能否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1条的要求。
39 多层砌体房屋中,建筑为追求立面效果多采取承重墙内移的做法,造成承重墙上下错位,沿竖向不连续,如何处理?此类情况6度区的四层以下房屋中可合放宽?
答:多层砌体结构应严格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规定,承重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
40 根据教学楼震害调查分析,外廊柱采用混凝土柱,加连系梁较为有利,那么砌体住宅底层车库局部突出主体部分,外纵墙采用梁柱体系应该也是抗震相对有利的?
答:砌体结构住宅底层车库局部突出主体部分,可采用梁柱体系,但应保证砌体结构部件抗震墙体的完整性。尤其是外纵墙应符合GB 50011-2001第7.1.7条第2款的规定。
4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砌体房屋层高不超过3.6m,如采用大开挖,条形基础如挖下去3m,土0.00以下底层层高为3m,问:层高怎么算?我认为应算到基础面,底层层高远大产3.6m,怎么处理?
答:层高、构件高度与构件的计算高度是不同的概念。基础埋置较深已有刚性地评时,构件高度可取室外地面下500mm处。构件高度取值请参阅《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5.1.3条规定。
4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4条第3款规定多层黏土砖房的圈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第4.5.2条第3款规定圈梁高度不宜小于200mm,条文解释中注明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多孔砖的厚度为90mm,实际工程中对多孔砖砌体结构的圈梁高度能否取120mm?
答:《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OO1)第7.3.4条第3款规定的120mm是圈梁的最小高度,对于多孔砖砌体结构,应同时满足砖模数与最小值120mm的要求,取120mm不满足砌块模数。
43 关于砌体结构房屋(包括底框上部砖房)圈梁的设置问题,《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有不同的规定。《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3.3条第2款和第7.5.3条第2款允许现浇楼盖不另设图梁,而《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3条、第7.1.6条、第10.5.3条对圈梁的设置有不同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砌体房屋超过一定层数后至少要求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如何理解它们之间的不同?
底框砖房的圈梁设置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中适用的条文是第7.1.3条,还是第10.5.3条,前者是强制性条文,后者是强制性标准,审查时如何区别?
答:对于砌体结构房屋圈梁设置要求《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有所不同,这是因为规范的功能不同,前者是长期使用功能要求,后者是抗震功能要求,都要满足。《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第7.1.3条和第10.5.3条关于框支墙梁、托梁结构的圈梁设置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并无矛盾之处,都应遵守。
44 底框结构中剪力墙的分布往往会因建筑功能的安排而造成分布不均匀,如何保证结构刚度均衡与建筑功能相吻合?
答:《建筑抗促设计规他》(GB 50011-2001)第7.1.8条第2款要求“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若做不到,应要求建筑平面适当调整。
45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10条中,“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其中“可”是否也可不按三二一级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也将涉及到不同的强条。
答:从条文说明可知,本章混凝土结构的抗震要求原则上同第六章(混凝土结构部分)。考虑高度较低,对混凝土剪力墙、框支柱抗震等级适当放松,故可用。如果要硬套表6.1.2也不为错,符合设计原则。
46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中,底框柱能否认为是框支柱而必须按框支柱要求设计?
答:“底框”结构中的底层框架柱与混凝土结构中的框支柱,两者既类似,又不完全相同,底框柱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2.5条、第7.2.11条计算,按第7.5.2条、第7.5.5条第1款、第7.5.6条第2款、第7.5.7条第1款及第7.5.8条采取构造措施。
47 底框结构抗震墙,横墙采用砌体抗震墙、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是否可行?
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规定,抗震设防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框房屋,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刀;纵向采用短肢混凝土墙应满足该方向抗侧移刚度比。
48 底框结构中,横向剪力墙间距有要求,纵向剪力墙间距是否也有要求?
答:底层框架对横向剪力墙间距有明确规定,从概念设计出发,纵向剪力墙间距也应有此要求,由于底框房屋进深般不大,纵墙对称布置都能满足间距要求。
49 底框结构中砖墙作为抗震墙,图中是否应注明施工方式,不注明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
答:底框结构的抗震砖墙应为嵌砌于框架内的,必须注明施工方式。不注明时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5.6条的要求。
5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与抗震墙相接的框架柱是否要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5.l条抗震墙的端柱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是否要区分砖抗震墙和混凝土抗震墙的端柱而对此有不同要求?
答: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与抗震墙相接的边框架往可视作抗震墙的边缘构件,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6.4节有关规定设置。
5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当上部为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时,可否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7.1.2条的层数及高度设计(多层砌体按第7.3.14条加强)?
答:可。底部框架房屋的上部各层“横墙较少”的概念同多层砌体结构。
52 底框抗震墙结构横向存在托墙梁,一边搁在框架柱上,另一边搁在纵向框架梁上,这算不算违反强制性条文?若允许,则横向不完全框架存在的比例为多少?
答:底框房屋由于结构沿竖向刚度突变,是一种不利于抗震的结构类型,历次地震中均产生比较严重破坏。为提高其抗震能力,《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第7.1.8条第1款要求,上部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的轴线对齐或基本对齐,即大部分砌体抗震墙中下部的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支承,每单元砌体抗震墙最多有二道可以不落在框架主梁或钢筋混凝土抗震墙上,而用次架支托,托墙的次梁应按第3.4.3条考虑地震作用的计算和内力调整。建议在上部结构无法上下对齐的抗震墙数里,改为由次架支承的非抗震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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