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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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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4.2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11.4.2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这些场所既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也包括民用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气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有些仓库、丙类生产甚至丁类厂房中也有,如不采取措施仍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民用建筑中,如锅炉房等场所也存在此问题。故这些场所均需要考虑,要求设置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措施,将火灾预防放在第一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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