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5-15 08:53:15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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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防雷的分类及措施
作者:刘屏周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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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关键词:建筑物防雷 分类 防雷措施
1.1建筑物防雷的分类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1.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坡坏和人身伤亡者。
2.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3.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
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21区、22区、23区火灾危险环境。
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
注:
1. 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没有防直击雷和不处于其它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在要考虑屏蔽的情况下,防直击雷接闪器宜采用避雷网。
2. 由于历史上频发雷击灾害地区的建筑物需采取防雷措施。
1.2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2.1一般规定
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
1.2.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独立避雷针(网)
1.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1-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表1-1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
(kPa)
排放物
的比重
管帽以上的
垂直高度
(m)
距管口处
的水平距离
(m)
﹤5
重于空气
1
2
5~25
重于空气
2.5
5
≤25
轻于空气
2.5
5
﹥25
重或轻于空气
5
5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1-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1)地上部分:当hx<5Ri时,
Sa1≥0.4(Ri+0.1hx)(1-1)
当hx≥5Ri时,
Sa1≥0.1(Ri+hx)(1-2)
(2)地下部分:Se1≥0.4Ri(1-3)
式中Sa1---空气中距离,m ;
Se1---地中距离,m ;
Ri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 ;
hx ---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图1-1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1-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2)<5Ri时,
Sa2≥0.2Ri+0.03(h+l/2)(1-4)
当(h+l/2) ≥5Ri时,
Sa2≥0.05Ri+0.06(h+l/2)(1-5)
式中Sa2---中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
h---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
l---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
当(h+l1)<5Ri时,
Sa2≥1/n?[0.4Ri+0.06(h+l1)](1-6)
当(h+l1) ≥5Ri时,
Sa2≥1/n?[0.1Ri+0.12(h+l1)](1-7)
式中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
n---从避雷中间最低点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l1的个数。
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2.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根螺检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1. 中的五款的要求。
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3.防雷电波浸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15m:
(1-8)
式中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
ρ-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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