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30 15:45:30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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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 67-89
第4.3.1条 办公建筑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要办公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及部位按一级负荷供电。
二、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高层办公建筑和部、省级行政办公建筑的重要设备和部位按二级负荷供电。
三、除一、二级负荷以外的用电设备及部位,均按三级负荷供电。
注:重要设备及部位系指办公室、会议室、总值班室、主要通道的一般照明,各种场所事故照明、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设施、紧急广播、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消防的电力设施,以及电话总机房、计算机房、变配电所、柴油发电机房等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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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高层照明出问题,也会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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