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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抗震变形验算

发布于:2010-05-05 00:51:05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四、抗震变形验算
1、见高规4.6.3条
2、《北京技术细则》按高规4.6条执行。
3、《上海建筑抗震设计规程》5.5.1条中对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进一步细化,见下表1
结 构 类 型 [θe]
钢筋混凝土框架 1/550
钢筋混凝土框架-抗震墙、框架-核心筒、板柱-抗震墙、筒中筒 1/80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1000
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底层)、钢筋混凝土框支层(底层) 1/2500
钢筋混凝土框支层(二层) 1/2000
多高层钢结构 1/300
4、《广东高规补》3.5.1条 对于高度小于150m的剪力墙、筒中筒结构等弯曲型结构,当弯曲变形的影响明显,某层层间有害位移值小于层间位移值的50%,即Δui/Δui<0.5时,该层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放宽至1/800。
3.5.2 条对于高度小于150m的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结构等弯剪型结构,当某层层间有害位移值小于层间位移值的50%,即Δui/Δui<0.5时,该层层间位移角限值可放宽至1/650。
5、综述
从上面可以看出,上海规程对结构的抗震变形要求相对较严,而广东偏松。
1)个人认为虽然上海规程控制偏严,对抗震墙和框支结构底层的层间位移角提出限值,主要是为避免抗震墙在底部塑性铰部位过早开裂,是合理可行的,只要结构方案布置合理,一般情况下都可以满足此要求。
2)广东通过限制有害位移,来放松层间位移角限值,似又回到老规范,以便与以前工程衔接?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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