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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过程的控制程序

发布于:2010-04-30 16:08:30 来自:人才招聘/学生专栏 [复制转发]
为了对勘察提供过程进行控制,确保勘察产品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勘察过程控制的职责、工作程序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勘察策划、现场作业、室内试验、内业整理及勘察产品验证全过程的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HCY-CX0708-2002 顾客财产控制程序

Q/HCY-ZY0701.1-2002 勘察大纲编制管理规定

Q/HCY-CX0705-2002 采购控制程序

Q/HCY-ZY0602.1-2002 勘察设备管理规定

Q/HCY-ZY0701.2-2002 岩土工程钻探作业指导书

Q/HCY-CX0603-2002 勘察施工安全控制程序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Q/HCY-CX0709-2002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Q/HCY-CX0710-2002 产品交付和防护控制程序

Q/HCY-CX0706-2002 工程测量过程控制程序

Q/HCY-CX0803-2002 勘察项目测量监控程序

Q/HCY-CX0601-2002 人力资源控制程序

Q/HCY-CX0711-2002 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Q/HCY-ZY0701.3-2002 工程勘察内业作业指导书

Q/HCY-ZY0701.4-2002 勘察报告编写规定

3 职责

3.1 经营生产部是勘察项目控制的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a)组织确定并评审与勘察项目有关的要求;

b)确定项目级别,审核项目负责人任职能力,下达工程项目勘察任务通知书;

c)参与勘察成果的审查,登记并批准勘察产品的交付;监控合同履约、顾客满意等情况,并保存相应记录。

3.2勘察分院是工程项目勘察的组织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a)提出项目负责人人选,落实参与勘察人员,组织项目组;

b)组织进行项目勘察策划,督促、检查进场前准备;

c)组织现场勘察成果的验收,实施勘察成果的分院级审查;

d)检查控制项目勘察进展情况和最终勘察成品交付,并按规定提交项目动态统计资料。

3.3 勘察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勘察的直接组织实施者,对勘察成果的质量负责。主要职责是:

a)进行项目勘察策划,形成勘察大纲,经审批后组织实施,必要时经批准调整进度计划;

b)提出资源要求,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过程设备进行使用期间的维护,确保过程能力;

c)保存和管理项目文件、记录,按规定及时存档;

d)负责就项目有关问题与顾客及分承包方沟通,及时收集顾客满意度信息;

e)当存在分包时,对分包过程进行监控。

3.4 技术质保部是项目实施中的质量督查部门,参与勘察成果的审查,不定期进行质量抽查,组织调查处理质量事故。

4 工作程序

工程项目勘察工作流程见图1。
4.1 策划准备阶段

4.1.1 下达任务通知书

合同经评审签约后,经营生产部向勘察分院提供项目勘察合同副本,并与其商定项目负责人,并随《生产任务通知书》任命下达。

4.1.2 组建项目组、查勘现场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参加项目勘察人员及校审人员名单,经分院负责人批准组建项目组。

根据顾客提供的项目工程信息,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场地及周围工程地质、环境状况、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水等工程地质条件。

4.1.3 收集资料

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收集整理相邻及周围场地与项目勘察有关的资料和建筑施工经验,了解拟建工程的结构、荷载及工艺特征。

对顾客提供的资料,应按《顾客财产控制程序》(Q/HCY-CX0708)规定,进行验收、标识并填写《顾客提供财产登记表》(格式见《顾客财产控制程序》附录A)。

4.1.4 编制勘察大纲

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和已有资料,策划所需的勘察过程,尤其要识别关键过程和需要连续监控的过程。按《勘察大纲编制规定》(Q/HCY-ZY0701.1)编制工程项目勘察大纲,按《勘察项目测量监控程序》(Q/HCY-CX0803)经验证和审批后实施。必要时(如合同有规定)勘察大纲在实施前应经顾客确认。当顾客有要求或现有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不能满足项目控制要求时,还应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随项目实施的进展,其进度、人员、内容要求等有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调整勘察大纲,并保持有关记录。

4.1.5 进场前准备

进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a)项目负责人组织召开项目组人员会议,介绍工程概况、勘察要求、目标、人员分工及准备工作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训;

b)有关人员按分工做好准备,包括技术(如试验、检测方法、资料记录等)、仪器、设备、材料、运输工具、经费及作业计划等;

c)当需要对外分包时,按《采购控制程序》(Q/HCY-CX0705)评价选择分承包方,并对其进行控制和产品验证。

4.2 现场勘察阶段

4.2.1 场地及勘察点定位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测绘人员进行。根据顾客提供场地坐标基准点,按勘察大纲设计方案布置勘察点,测定勘探点坐标和标高,并做好记录,填写《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格式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

4.2.2 钻探作业

a)钻探施工质量是获取真实、完整第一手资料的主要保证。因此,钻工应持证上岗,开工前应按《勘察设备管理规定》(Q/HCY-ZY0602.1)做好机台平整及设备检查、维护保养;

b)钻探施工应按《岩土工程钻探作业指导书》(Q/HCY-ZY0701.2)进行,并钻探施工的技术要求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地质钻探的技术标准;

c)钻探施工应遵守技术安全规程,执行《勘察施工安全控制程序》(Q/HCY-CX0603)。

d)机长负责做好《工程地质钻探班报表》(格式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技术人员应填写《钻探点野外记录》(格式见附录C,规范性附录)。

4.2.3 原位测试及各种试样采取

a)按勘察大纲规定的测试项目、采样数量及时间间隔,连续监测和采取各种试样,并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要求;

b)岩石样品可利用钻探岩芯制作或在探井、探槽、竖井、平洞中刻取。采取的毛样尺寸应满足试块加工的要求;

c)土样根据不同试验要求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采取原状土样的全过程包括选取取样工具、设备、取样操作、土试样质量的现场鉴别、土样密封、标识、贮存、运输。取样方法和工具应按土样质量等级和土层性质选用。具体操作方法应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原状土取样的技术标准执行;

d)当需要查明地下水、地表水体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应采取水样进行化学分析。水试样的采取及试验项目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要求;

e)岩样、土样和水试样的采集由现场施工员负责完成。勘察人员负责按《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Q/HCY-CX0709)的规定对采集的岩样、土样和水试样分别进行标识,按《产品交付和防护控制程序》(Q/HCY-CX0710)的要求,分别填写《岩石试验送样单》、《土工试验送样单》、《水质分析送样单》(其格式分别见《产品交付和防护控制程序》的附录B、附录C、附录D)后,将所采试样及送样单交项目负责人验审。验审后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按勘察大纲的策划安排送交试验室或外委单位签字验收。样品的送交,应按《产品交付和防护控制程序》规定,注意运送过程中的防护。

4.2.4 地质地形测绘

按勘察大纲规定,由地质人员进行地质测量。必要时,由测量人员进行地形测绘工作。

地质测量过程按《工程测量过程控制程序》(Q/HCY-CX0706)进行。

4.2.5 水文观测

现场施工时,应观测场地水文情况,钻探点应记录初见水位和水位稳定24小时后的静止水位。

4.2.6 中间检查与外业验收

现场勘察过程中及外业结束前,按《勘察项目测量监控程序》规定,进行中间检查验证和外业验收,包括:

a)在现场勘察过程中及每一工序或单项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现场检查验证,形成《勘察施工现场验证记录》;

b)现场收工前,由分院技术负责人(A级)或项目负责人(B级)主持外业验收,并形成《勘察外业成果验收记录》;

c)中间检查与外业验收如发现问题,应按验证/验收结论要求及时纠正或补充工作,并记录措施的实施情况。

《勘察施工现场验证记录》和《勘察外业成果验收记录》的格式分别见《勘察项目测量监控程序》的附录B、附录C。

4.2.7 外业收尾工作及撤出现场

野外工作经评审验收或补充工作经再次验证后,测定勘探点实际标高和位置,按《勘察设备管理规定》,机长组织清点机具、仪器设备,擦洗上油,运回入库并及时维护,以保持其能力。

4.3 室内试验与化验

室内试验提供过程应进行如下控制:

a)按《人力资源控制程序》(Q/HCY-CX0601)规定,评价确认参加试验人员的能力;

b)按《勘察设备管理规定》、《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Q/HCY-CX0711)规定,维护所使用的仪器、设备,保持过程能力,确认仪器的校准状态;

c)岩土水样试验由试验室负责完成,必要时外委试验,外委时应按《采购控制程序》对外委试验过程进行控制;

d)试验方法和要求按国家现行的《土工试验方法标准》和送样单的内容要求进行。水质分析应提交《水质分析报告》,土工试验成果应以图表、文字形式表达,整理出《土工试验成果总表》。

4.4 内业资料综合整理

4.4.1 分析数据、编制图表

工程技术人员按《工程勘察内业作业指导书》(Q/HCY-ZY0701.3)规定,复核、检查和分析整理野外记录、岩土试验资料,对比前人的经验和成果,按现行规范、标准合理划分岩土层,编制各种表格和工程地质勘察图件,如勘察点平面位置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

4.4.2 编写勘察报告

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按《勘察报告编写规定》(Q/HCY-ZY0701.4)编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书。

4.5 勘察产品验证和审批

校审人员按《勘察项目测量监控程序》规定进行成品校审,填写《勘察文件校审记录卡》,工程技术人员对校审意见逐条评审确认、修改后,校审人员签署。

校审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勘察成果审批单》(格式分别见《勘察项目测量监控程序》的附录E),经分院、经营生产部、技术质保部、总工程师逐级审批,各级审批人提出意见,项目负责人组织采取措施关闭存在问题并形成记录后,审批人确认签署,上一级审批未经确认签署不得转入下一级审批。

4.6 交付与防护

勘察成品文件按《产品交付和防护控制程序》规定,做好出版、交付过程中的标识、搬运、包装等防护工作。

项目负责人办理文件发送手续,并及时索取顾客接收凭证送交经营生产部备案保存。

5 记录

a)《顾客提供财产登记表》(R0708-1C);

b)《工程项目勘察大纲》;

c)《勘探点主要数据一览表》(R0701-1A);

d)《工程地质钻探班报表》(R0701-2A);

e)《钻探点野外记录》(R0701-3A);

f)《岩石试验送样单》(R0706-2A);

g)《土工试验送样单》(R0706-3A);

h)《水质分析送样单》(R0706-4A);

i)《勘察施工现场验证记录》(R0803-2A)

j)《勘察外业成果验收记录》(R0803-3A)

k)《水质分析报告》;

l)《土工试验成果总表》;

m)《勘察文件校审记录卡》(R0803-4A);

n)《勘察文件审批单》(R0803-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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