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23 18:20:23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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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中10.2.6条,加强部位高度为:1.框支层+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2框支层+墙肢总高度1/8的高度。二者取其大者。这种理解对否?
还有一种理解:加强部位高度为:1.框支层+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此加强层从框支层算起);2.墙肢高度1/8的高度(此加强层从地坪算起)。二者取其大者。
如果转换层在二层以上,对第二种理解,如1条为大者,那加强部位就没有第一层(非转换层);
如2条为大者,那加强部位就一定包括第一层(非转换层);
各位高手,请指教一下,不甚感激!(另外框支层是否仅指转换层?)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加强部位高度应为:max{“框支层以上两层”下面的高度;墙肢总高度1/8的高度}。
如果转换层在二层,加强部位高度应为:max{下面四层的高度;墙肢总高度1/8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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