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21 13:42:21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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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高层,在局部做筏板,在打桩过程中,有一桩无法施工,估计下面埋有石条,根据施工现场看为已往施工所留,经讨论,决定先不施工此桩,继续施工其他的桩,也不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因为当调整原设计时工作量,偏心等都要重新复核,后采取把原800的钻孔灌注桩改为600的钻孔灌注桩,桩长加长,并将桩位偏移原桩位,这样原设计的桩间距3倍桩径就无法满足3×800的要求,可是由于便宜小,能满足3×600的要求,请教此时桩中心距应根据800的桩定还是根据600的桩定,依据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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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explorer_2005
沙发
感谢2楼和3楼的解答,此桩为摩擦端承桩,原设计按3倍桩径,原因是此承台下桩数多于9根。
2005-08-22 17: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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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lx163
板凳
应该可以按600桩径定.另外JGJ94-94规范中表3.2.3.-1非挤土桩在其它情况下可以按2.5倍桩径布桩,不知你的桩是摩擦为主还端承为主,若为后者问题更不大.
2005-08-22 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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