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19 10: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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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时报
2005年8月5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副院长杨多铭,被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这是继辽宁省高院院长田凤岐、广东省高院院长麦崇楷、湖南省高院院长吴振汉之后,又一个被判刑的省高级法院院长。
法院认定杨多铭受贿的金额并不多,17万元,在这个动辄受贿上百万元的巨贪频出的年代,杨多铭案似乎并没有多少特别之处,然而此案被告人曾作为一名高级法官,仍有许多令人玩味的地方,尤其是他用牛奶在交代材料上写下隐形字的“创举”,让本案有了“另类”色彩。
“拿人钱财没替人消灾”,高院副院长被举报
现年54岁的杨多铭祖籍安徽安庆市,在广西桂林市出生。杨多铭1979年进入法院工作,1984年任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1990年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6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时年仅45岁,在人们看来他是个前途无量的人。
杨多铭的案发因一桩贪官腐败案而起。
1992年至1996年,原任广西贺州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地区公安局局长的吴昌考,为民警邝锦荣从事非法活动开绿灯,搞提拔,共收受其贿赂人民币56万余元,港币1万元。
1996年9月,吴昌考从交警支队的基建账户中划出130万元委托建行放贷,1997年建行把本金130万元划回交警支队账户,把交警支队按协议应得的利息9万余元以交警支队办公室朱某的名义开办了一本活期存折,吴昌考叫朱某把这笔钱交其弟吴某交房改款。1998年10月28日,吴昌考得知自己要调离贺州地区异地任职时,指示拿机动车检验站中的钱给全局干警每人发2500元。不久,吴昌考调任玉林市公安局局长。
2000年6月吴昌考被原贺州地区中级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吴昌考不服判决,向广西区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吴的一些亲友也开始了四处“活动”。据检察机关所查,吴的弟弟委托时任梧州市郊区党委书记的包军出面活动,想办法与广西高院负责二审的相关人员联系上。包军通过梧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应钊、赔偿办主任黎华在南宁请广西区高院刑二庭副庭长和承办法官等人吃饭,由此结识了分管刑二庭的杨多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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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然而,吴昌考对高院的二审判决仍不服,再向高院提出无罪申诉。广西区高院2003年5月驳回吴昌考的申诉。在狱中的吴昌考便开始了不断地向广西有关部门举报杨多铭受贿。2004年11月,杨多铭被广西区纪委宣布“双规”;2005年2月5日,杨多铭被广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逮捕。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杨多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审判员职务。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对杨多铭的调查和侦查过程中,还发现了杨多铭的其他受贿行为。
2001年下半年,广西区高级法院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高院刑二庭审判员周建成为能竞争上刑二庭副庭长职位,向钦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员邝云升“求助”,要他在杨多铭面前说“好话”。周建成请邝云升吃饭,交给邝一个内装有3万元的信封,托他转交给杨多铭。杨多铭收下这笔钱后,在院党组人事讨论会上,同意周建成任刑二庭副庭长,之后周建成如愿当上了刑二庭副庭长。
另外,在2000年和2001年处理钦州市的两起经济纠纷审诉案时,也收下了邝云升转交的钱财。
庭上自辩受“诱供”,供述材料写“隐书”
在纪委和检察机关调查和侦查期间,杨多铭写下了多份供述材料,承认自己收受了上述贿赂。
广西区检察院指定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杨多铭提起公诉,2005年7月6日上午,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杨多铭受贿18.5万元。
在法庭上,杨多铭推翻了此前他的所有供词。“我承认在双规期间确实写了供述材料,并承认收到了指控的18.5万元,材料上也有我的亲笔签名和手印,但是材料内容是不真实的。”杨多铭说。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办案人员对他承诺,只要他老实交代,就将他的事只在党纪政纪范围内处理,因而在办案人员的引导下,违心写下了“交代材料”。其中某些重要情节,比如数额从少到多,钱的包装物上,由起初的大信封,到后来就变成了塑料袋、手提袋,一直写到办案人员点头为止。
“对此,我感到很无奈,只好在写交代材料的纸张上用豆浆、牛奶等无色液体作了注明,注明有‘被教育’、‘诱逼’、‘诱供’、‘诱供所致’、‘诱’等字……”
杨多铭的辩词让参加庭审的人员和200多名旁听人员都吃惊不小,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位身为高院副院长的被告人确实“不同一般”。“为了证实我所说的真实性,我请求对我的交代材料的原件进行提存和鉴定。”杨多铭最后说。
这次庭审值得关注的另一个地方是,五名控方重要证人均以身体不好为由,没有出庭指证。
法庭宣布休庭。
7月20日,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在这次庭审上,公布了广西天宏司法鉴定所受广西高级法院的委托,对杨多铭的7份24页材料进行的鉴定。鉴定称,2004年12月18日杨多铭的自书材料页脚倒数第三行左方有“诱供”、签名下方处有“诱供所致”的压痕暗记;12月28日自书材料页眉右方处有“诱”字,签名左上方及倒数第三行右方、倒数第五行左方有“诱供”的压痕暗记,页脚左、中、右方分别有3处用牛奶书写的“诱供”暗记等等,据统计,在杨多铭24页自书材料中标记多达40多处。
面对鉴定结果,公诉人认为杨多铭此举有利用多年的工作经验为自己开脱的嫌疑,并质问:“被告杨多铭,你说你是被诱逼的,那么你写材料时有没有人站在你的身边?”杨多铭承认没有,但又称这不等于他不受诱逼。
杨多铭的辩护律师也为杨多铭作了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对此案分析说:“本案被告人在吴昌考案件二审中,曾以主管副院长的身份阻止了合议庭第一次上报的‘拟改判吴昌考缓刑’的合议庭意见,并明确坚持了其受贿罪应当定罪、处罚。而从法律上看,根据对吴犯罪情节,数额的确定,数罪量刑后合并执行其十年没有突破法定最低刑的界限,这一处理是比较恰当的,根本体现不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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