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18 12:43:18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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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并不复杂的受贿案,只因部分赃款已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便引起人们对法院定罪量刑的莫大争议。新浪网日前针对湖南临湘市
副市长余斌受贿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52523名投票的网民中,认为不构成受贿罪的占66.62%,认为构成受贿罪的只占23.5%,在关于该案法庭判决是否公平的调查中,认为不公平的占72.26%,认为公平的只占17.49%。另一项在搜狐网站开展的调查中,也有过半数的投票网民认为余斌不应该被判刑。
在所有同情的辩解中,临湘市教育局局长助理冯刚的“直言不讳”算是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在“余斌何罪之有?”的质问后,他说,“现在被查办的那些贪官,个个有车、有别墅、有情妇。余斌有什么?”其实,稍微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不难发现出这种思维的逻辑错误。贪官们在刑法上获罪,并不是因为他们“有什么”,而是因为他们“做了什么”,以及这样做对社会有什么危害。然而,笔者发现,许多认为判决不公的言论既没有为自己的判断拿出任何法律根据,也未从法理上作认真的论证。
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一个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就应当受到刑事追究。如果被告人有刑法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或从轻减轻的酌定情节,被告人便可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该案就余斌受贿数额而言,当属重判之列,且并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庭之所以在刑期上仅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笔者认为应该是考虑了“酌定情节”。
如果不能从法律根据和法理上否定余斌受贿罪的成立,也就不能否认余斌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所用的是“赃款”。然而,在余斌的“善举”面前,这个基本前提均被同情的辩解者们忽略掉了。无论是余斌自己,还是他过去的一些同事、部下,乃至如今网上批评法院判决的网民们,都毫无例外地游走于法律思维之外,纠缠于一种非理性的道德情怀之中。
余斌为自己“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而“襟怀坦荡”,他受贿而不心惊的胆气来自于其“善举”赢得了良心安宁,这种道德安全感甚至使他认为自己对那些贿款从来都没有“占有”过。既然不“占有”,你凭什么支配这些钱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难道有合法授权?再则,谁因那些“善举”而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难道不是支配这些贿款的余斌自己?如果仅仅因为赃款的用途是道德的,获得赃款的手段便成为正当的了,那么法律就应该为那些因缺衣少食而盗窃、抢劫钱财的人洞开大门。更可悲的是,干了十多年纪检工作的余斌似乎并不清楚受贿罪的本质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受到了侵犯,而不是你收来的钱有没有自己花掉。
余斌的一些过去的同事、部下在余斌事发后试图向人们证明余斌是个讲原则且廉洁的好官,对此笔者没有理由怀疑。但凭此不足以发出“余斌何罪之有”的质问。哪个获罪入刑的贪官不曾有过些闪光的历史?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构成犯罪并不以道德视野中的“好人”、“坏人”来区分,即使一贯表现很好,也仅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酌定情节”。
至于那么多人认为对余斌的判决不公平,甚至认为不应该判刑,这让笔者的确感到有些惊讶。网民们对这“另类贪官”的典型的心态是:在当今贪得无厌的官员腐败案中,像余斌这样把收来的钱拿去做善事、办公事的实在稀有,甚至还有些“劫富济贫”的侠义之气。感慨于此的人显然在主观上隔断了“善举”与触犯刑律之“恶行”的联系,或者简单地在情感上将两者相抵。
透过对余斌受贿案的争议,我们不难看到法律思维在“民意”中的欠缺。诚然,法治社会并不代表人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但在涉及法律问题的时候最起码不要去作情绪化的判断,不要基于道德情怀去要求法律应该如何,否则,游走于法律思维之外的正义就可能迷失在“民意”的多数声音里。
全部回复(1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liuyijunyijun
沙发
2005-08-19 14: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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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mhappy
板凳
法律只为一簇人服务的,就象税收一样:80%的财富聚敛在20%的人手中,而只占20%财富的人却要拿80%的国家税收,同时交纳80%国家税收的国家公民缺没有质询或监督国家财政支出的权力,于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感觉所有的事情他们应该说了算,形象工程一建再建,法律也站在他们一边
2005-08-19 14:42:19
赞同0
加载更多我想法律肯定是为一部分人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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