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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发布于:2010-04-16 07:04:16 来自:注册考试/考试·法规 [复制转发]
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给水、排水 预算
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电气
7 供电、照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本规范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kV及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
  7.1.2 电气设计除应满足战时用电需要外,还应满足平时用电的需要。电气设备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定型产品。
  7.2 电源
  7.2.1 防空地下室的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的重要性及中断供电后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7.2.2 防空地下室平时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地面同类建筑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3 防空地下室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7.2.3.1 一级负荷:中断供电将严重影响指挥、通信、警报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危及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允许中断供电的重要用电设备;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秩序严重混乱或恐慌。
  7.2.3.2 二级负荷:中断供电将影响指挥、通信、警报和防空专业队的正常工作;中断供电将影响人员生存环境。
  7.2.3.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二级负荷的各项负荷。
  7.2.4 防空地下室常用设备战时的电力负荷分级,应按表7.2.4 确定。
  7.2.5 电力负荷应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7.2.6 各类防空地下室均应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平战结合的工程应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其供电容量应分别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当引接两路电力系统电源时,两路电源宜同时工作,任一路电源均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常用设备战时电力负荷分级              表7.2.4
序号 工程名称 常用设备 负荷等级
1 医疗救护工程 重要的医疗设备重要的通信、报警设备柴油电站重要的附属设备的自用电应急照明电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电动密闭阀门 一级
除一、二级以外的其它负荷的设备 二级
非医疗救护必须的空调、电热等设备(不含洗消用的电热器) 三级
2 防空专业队队员掩蔽所、一等人员掩蔽所 应急照明重要的通信、报警设备 二级
重要的风机、水泵电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电动密闭阀门正常照明完成防空专业队任务所必须的用电设备 一级
除一、二级以外的其它负荷的设备 三级
3 二等人员掩蔽所、物资库 应急照明重要的通信、报警设备 一级
电动密闭阀门重要的风机、水泵 二级
除一、二级外的其它负荷的设备 三级
  7.2.7 当电力系统电源不能满足平时使用的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时,应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自备电源,柴油发电机组宜按战时区域内部电源设置。地面建筑所设置的自备柴油发电机组,宜设置在防护区内。
  7.2.8 战时电力负荷除使用电力系统电源外,医疗救护工程应设置附属于该工程的区域内部电源。
  7.2.9 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7.2.9.1 防空地下室应单独设置配电屏(箱);
  7.2.9.2 电力系统电源和柴油发电机应分列运行;
  7.2.9.3 柴油发电站设置两台及以上机组时,应采用同容量、同型号的柴油发电机组;
  7.2.9.4 通信、防灾报警、照明、动力应各有独立回路;
  7.2.9.5 引接区域内部电源应有固定回路。
  7.2.10 引接10KV电力系统电源的降压变压器,其容量在200KVA以上的宜设置在防空地下室内部,并应靠近负荷中心;对于容量小于200KVA的,其电源可直接由地面建筑的配电间(房)引进。
  7.2.11 设置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变压器,应选用防潮性能好的干式变压器。并应选用无油的断路器和电容器。
  7.2.12 变压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按下列要求设置:
  7.2.12.1 引接一路10KV电力系统电源时,宜设置一台降压变压器;当变压器容量大于315KVA,且非空调季节与空调季节负荷之比较大时,宜设置两台变压器;
  7.2.12.2 引接两路10KV电力系统电源时,应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当一台变压器停运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包括变压器的过载能力)应满足平时一级和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照明负荷等)的用电需要。
  7.2.13 医疗救护工程应按下列要求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7.2.13.1 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除必须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需要外,还宜满足在低压供电半径范围内其它人防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用电的需要;
  7.2.13.2 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任一台机组发生故障后,其余机组应能满足战时一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7.2.14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应按下列原则设置柴油发电机组:
  7.2.14.1 大型防空地下室应在工程内部设置内部电源,柴油发电机组的台数不应小于两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按本规范第7.2.13.1款确定。
  (2)平时供电容量,有两路不同时停电电力系统电源时,应按本工程平时一级负荷中更重要的负荷确定;有一路电力系统电源时,应按本工程平时一级、部分二级负荷(消防负荷、不小于50%的正常照明负荷等)之和确定。
 7.2.14.2 大型防空地下室如受条件限制,且内电源仅供本工程使用,柴油发电机组宜设1~2台,其容量应按下列规定的战时和平时供电容量的较大者确定:
  (1)战时供电容量应满足本工程战时一、二级负荷的用电需要;
  (2)平时供电容量按本规范第7.2.14.1款第(2)项的要求确定。
  7.2.15 当人员掩蔽所、防空专业队掩蔽所布置较为集中时,应在其负荷中心处设置柴油电站,其台数和容量应按本规范第
  7.2.13.1 款的要求确定。
  7.2.16 战时一级负荷仅有供应急照明和少量通信报警设备的防空地下室,可设置蓄电池组作内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与隔绝防护时间相一致,并应优先选用碱性镉镍电池。
  7.3 电力线路及敷设
  7.3.1 电缆和电线应采用铜芯导线。
  7.3.2 电缆、电线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7.3.2.1 铜芯电线芯线截面积,除灯头线不应小于0.5mm2外,其它均不应小于1.5mm2;
  7.3.2.2 线路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其负荷计算电流;
  7.3.2.3 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端或备用发电机低压母线至用电设备端的允许电压损失值(按用电设备额定电压计),不应超过表7.3.2规定。
  7.3.2.4 电线、电缆芯线截面的选择应与保护装置相匹配。
  7.3.3 动力配电线路和照明配电干线,宜采用全塑型电缆。照明配电箱至灯具的支线宜采用塑料绝缘线或带塑料护套的塑料绝缘电线。
  7.3.4 电缆和电线的穿管宜采用钢管,不同电压级和不同回路的线路,除下列情况外不应穿在同一根管内。
  (1)电压为50V及以下的回路;
  (2)同一设备的电力回路和控制回路;
  (3)组合照明的所有回路;
  (4)同类照明的几个回路,但一根管内绝缘电线根数不宜超过八根。
  用电设备允许电压损失值偏移范围(%)            表7.3.2
用 电 设 备 种 类 正 常 情 况 特 殊 情 况
电动机 +5~-5 +5~-10
照明 +5~-5 +5~-10
一般通信设备和微型计算机 +5~5- —
电热、36V及以下照明 +5~-10 —
  7.3.5 进出防空地下室的电气线路,室外应采用埋地敷设的电缆经电缆防爆波井引入,并应预留备用穿线管。
  7.3.6 穿越围护结构、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电气管线及预留备用穿线钢管,应进行防护密闭或密闭处理,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
  7.3.7 从低压配电室至每个防护单元的战时配电回路,应各自独立。当穿越其它防护单元时,在穿越的防护单元内应有防护措施。
  7.3.8 从变压器或发电机组的低压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7.3.9 一级和大容量的二、三级负荷宜采用放射式配电。同一负荷等级的用电设备,当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回路的用电设备不宜超过五台,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7.4 电力、照明
  7.4.1 动力、照明配电屏(箱),除因功能需要必须设在染毒 区的,其余均应设在清洁区,并靠近负荷中心和便于操作维护处。
  7.4.2 通风信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7.4.2.1 设有清洁、滤毒和隔绝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应在值班室、风机室、发电机室、控制室、配电室、防化值班室及战时主要出入口最里一道密闭门的内侧,设置显示通风方式的音响和灯光信号,其控制开关宜设在值班室内;
  7.4.2.2 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的外侧,应设置有防护能力的呼叫音响按钮,音响装置应设在防空地下室内人员值班室。
  7.4.3 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节能光源。并应满足照明场所对光源的颜色、显色性和防眩光等要求。
  7.4.4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的照明,均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平时使用还应有值班照明,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
  7.4.5 应急照明应由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组成。从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停电至应急照明自动投入的时间,安全照明不应超过0.5s;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不应超过15s。
  7.4.6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照明,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7.4.6.1 正常照明的照度,宜与同类地面建筑照度标准相同。需长期坚持工作和对视觉要求较高的场所,可适当提高。
  7.4.6.2 灯具及其布置,应与使用功能及建筑装修相协调;
  7.4.6.3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灯具或应急照明;
  7.4.6.4 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照明应由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和疏散通道照明组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在疏散指示标志照明灯具正前方0.5m处的地面照度值,不应低于1lx;疏散通道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5lx;
  (2)安全照明的照度值,宜为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50%;
  (3)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7.4.7 战时的正常照明应与平时的部分正常照明或值班照明相结合。
 7.4.8 防空地下室口部的过渡照明宜采用自然光过渡,当采用自然光过渡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过渡。过渡照明应能满足晴天、阴天和夜间人员进出地下室的需要。
  7.4.9 防空地下室战时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如无特殊要求,可按表7.4.9确定。
  战时照明照度标准值               表7.4.9
房 间 类 别 照 度 标 准 值 (lx)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低 中 高
医疗手术室 0.75水平面 150 200 300
防化工作间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一般办公室、配电间、防化值班室、医院室 0.75m水平面 100 150 200
发电机室 地面 30 50 75
出入口 地面 75 100 150
空调机房、风机室、水泵间、油泵间、变压器室 地面 30 50 75
人员掩蔽室、除尘过滤室 地面 15 20 30
洗消间 地面 15 20 30
通道 地面 15 20 30
  7.4.10 灯具的选择宜优先选用重量较轻的线吊或链吊灯具和卡口灯头。当室内净高较低或平时使用需要而选用吸顶灯时,应考虑在临战时加设防掉落保护网的措施。
  7.4.11 每个防护单元应各有独立的照明回路,并宜采用两回路供电。
  7.4.12 照明系统的每一个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5A,灯和插座数量除花灯、彩灯和大面积照明等回路外,不宜超过20个,最多不应超过25个。
  7.4.13自防空地下室内部引至防护门(防护密闭门)以外的照明回路,应在该门内侧单独设置短路保护装置或设置单独照明回路。
  7.5 接地
  7.5.1 防空地下室接地方式宜采用电源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分开的(TN-S)接地保护系统。
  7.5.2 防空地下室除特殊要求外,宜采用一个接地系统,其总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表7.5.2中最小值的要求。
  接地电阻允许值                       表7.5.2
接 地 装 置 接地电阻(Ω)
并联运行发电机或变压器 总容量>100kVA ≤4
总容量≤100kVA ≤10
高压电力设备接地 ≤10
重复接地、防雷设备接地 ≤10
防静电接地 ≤100
消防控制室的消防电器设备 单独接地 <4
联合接地 <1
  7.5.3 电源插座和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宜加设漏电保护装置。应急照明、消防、医疗等重要用电设备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时,应只报警,不跳闸。
  7.5.4 电力系统电源低压电缆进线的中性线(N),应在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
  7.5.5 过电压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7.5.5.1 10KV高压进线,应在架空线终端杆电缆头附近和防空地下室内电缆进线侧各装设避雷器一组;
  7.5.5.2 避雷器除应通过电缆金属外皮和接地线与室内总接地相连外,还应在附近设置专用接地体。
  7.5.6 接地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5.6.1 应利用防空地下室结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当接地电阻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在室内或室外加设接地装置;
  7.5.6.2 利用结构钢筋网作接地体时,纵横钢筋交叉点宜采用 焊接。所有接地装置的连接处必须牢固可靠;
  7.5.6.3 保护线(PE)应与各接地体相连,并保证有良好的电气通路,保护线的干线宜采用不小于25×4mm2的镀锌扁钢或直径不小于12mm的圆钢;保护线的分支线宜采用25×3mm2的镀锌扁钢。
  7.5.7 燃油设施防静电接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7.5.7.1 金属油罐的金属外壳应做防静电接地;
  7.5.7.2 非金属油罐应在罐内设置防静电导体引至罐外接地,并与金属管连接;
  7.5.7.3 输油管的始末端、分支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作防静电接地。
  7.6 柴油机发电站
  7.6.1 防空地下室电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7.6.1.1 靠近负荷中心,并宜与主体建筑分开设置;
  7.6.1.2 取水和交通运输比较方便;
  7.6.1.3 管线出入方便;
  7.6.2 电站的型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7.6.2.1 指挥所、医疗救护工程应设置固定电站;
  7.6.2.2 平战结合的工程,当发电机组总容量不大于120kW时,可设置移动电站;总容量大于120kw时,应设置固定电站。
  7.6.3 电站应由下列房间和设施组成:
  7.6.3.1 固定电站应由发电机室、控制室(兼配电室)、贮水间、储油间、进排风机、排烟、排水与冷却设施、人员休息室、机修间(场地)和防毒通道等组成。
  7.6.3.2 移动电站应设发电机室和通风、排烟、冷却、排水等设施,并应在发电机房与配电间之间设置相互联络的电话和灯光信号。
  7.6.4 发电机组应选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选用汽油发电机组。
  7.6.5 在发电机室内,人员应能对柴油发电机组的启动、调速和停机就地操作。
  7.6.6 固定式电站控制室与发电机室应设置必要的声光联络信号。
  7.6.7 设置自起动的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下列功能:
  7.6.7.1 当电力系统电源中断时,单台机组应能自起动,并在15s内向负荷供电;
  7.6.7.2 当电力系统电源恢复正常后,应能手动或自动切换至电力系统电源并向负荷供电。
  7.6.8 固定式电站采用隔室操作控制方式时,在控制室内应能满足下列要求:
  7.6.8.1 控制柴油发电机组起动、调速和停机(含紧急停机);
  7.6.8.2 检测柴油机的油压、油温、水温、水压和转速;
  7.6.8.3 控制和显示发电机室附属设备和通风方式的运行状态。
  7.6.9 除重要工程外,平时不使用的柴油机发电站,可暂不安装设备,但应按设计完成土建设施、预留管孔及各种预埋件,待临战时根据原设计图再行安装。
  • joyce01snow
    joyce01snow 沙发
    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电气部分
    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给水、排水 预算
    人民防空设计规范--电气
    太感谢啦!
      
    2010-06-17 15: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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