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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男子露宿路边被强奸 欲告非礼者遇法律空白

发布于:2005-08-13 09:14:13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对于从新都来蓉找工作的19岁男子刘某来说,2004年09月03日凌晨是噩梦的开始:自己为了节约费用,就在锦里东路府南河边的石凳上露宿,不料于昨日凌晨4时左右惨遭一名男子非礼。事后,受害男子本想以强奸罪状告对方,但却遭遇法律空白,实施非礼行为的男子够不成强奸罪。


  露宿街头 他被他非礼


  谈起自己被非礼的一幕,刘某说:他几天前来到成都找工作,由于工作没有找到,为了节约钱,他就只好露宿河边石凳。迷迷糊糊中,他感觉有一双手在自己的身上游动,他以为是小偷想偷他身上的钱财,他暗笑老兄你找错人了,我身上有钱的话就不会睡在路边了。可是那双手却越来越不安分,随即感觉有个人压在他身上,还开始脱他的裤子。他睁开眼睛一看,一名30岁左右、身高1.7米,长相斯文的男子正欲对他实施非礼。


  刘某大声呼救,等辖区联防队员闻讯赶来时,刘某已经被该男子非礼了。遇到这种事,联防队员也不知如何是好,只好又通知110。


  非礼者自诉被调戏


  4时许,巡警赶到现场时看到,被非礼的男子刘某身材十分瘦小,全身一直颤抖,显然对刚才一幕仍感到十分恐惧。面对巡警的询问,实施非礼行为的男子极为尴尬,一再请求巡警"警官,给我留点面子,我不想让家人知道"。这名男子自称姓肖,家住双林路,已婚。昨日凌晨,他骑自行车在河边闲逛,见到该男子睡在石凳上,他想坐下休息,哪知这个小伙子却调戏他,他一时冲动就和他发生了关系。巡警遂将这两名男子带到汪家拐派出所接受调查。


  律师说法:强奸男性够不成强奸罪


  男性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男性强奸男性会不会构成强奸罪?昨日,记者咨询了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珍,李律师分析认为,按照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受害者是妇女,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才定性为强奸罪。而该案中的受害者是男性,依照我国现行的《刑法》,该案就够不成强奸罪。但是,作为受害方这个19岁的男性打工者,他可以通过伤情鉴定,只要是轻伤以上,就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故意伤害罪提请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或者视案情情节严重,以侮辱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另外,受害者本人还可以依照《民法》起诉,状告对方侵犯其人格,要求对方赔偿、道歉等。

全部回复(8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kiss22842810
    kiss22842810 沙发
    割了吧 呵呵
    2005-08-28 2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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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superstar2202
    superstar2202 板凳

    强烈支持:男人也需要保护!!!
    (看来我以后要学男子防身术去了)
    2005-08-13 14: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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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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