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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规50016的建筑物分类

发布于:2010-04-04 22:45:0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建规没有像高规一样的“建筑物危险性分类”:

第8.3.1条文的规定并无“综合楼、商住楼”等概念,因此在消防选择时往往比较麻烦。
比如说“一栋6层楼,底下2层为商业用途,底下两层总面积为650平方,体积1950m³,上面4层为住宅,每层325平方”的建筑,

如果按照8.3.1.2 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以及展览建筑、商店、旅馆、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等; 商业用途的面积超过商业网点,但体积小于5000m³,这条不适用;

如果按照8.3.1.4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该建筑为住宅,这条明显不合适

如果按照8.3.3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人员密集公共建筑以及低于本规范第8.3.1条规定规模的其它公共建筑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该条只说明200~300平方间的商业网点,因此该条也不适用。

请问这样的建筑,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

[ 本帖最后由 hmong 于 2010-4-4 22:46 编辑 ]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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