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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2010-04-04 12:24:04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10]303号)
穗建质[2010]30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筑结构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办法》。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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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zhxcf
    szhxcf 沙发
    第七条 混凝土结构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混凝土强度检测:重点对剪力墙、柱等构件进行检测,一般应采取钻芯法进行检测,不能钻芯的部分可用回弹法检测;每个单位工程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抽检数量不应少于一组。

    (二)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检测:对梁、板主要受力钢筋分布及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测,宜优先采用钢筋扫描仪进行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不少于5个悬挑构件,不少于3个非悬挑构件。

    (三)楼板(梯板)厚度检测:每个单位工程检测不少于3个楼板和3个梯板的构件,每个构件的检测点不少于3个。

    第八条 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

    (一)钢结构、钢管混凝土焊缝检测:焊缝质量等级属一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10%;焊缝质量等级属二级的,超声波探伤比例为2%。

    (二)钢管混凝土检测:采用埋管超声波法检测,抽检数量不少于应检构件数量的10%。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实施监督抽测的单位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现场检测条件。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督抽测,有构件没有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必须对构件所在的检验批按相关规范进行批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提供给原设计单位对结构安全进行复核,其复核意见还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前及时将监督抽测报告发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2010-04-04 12:2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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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zhxcf
    szhxcf 板凳
    第六条 地基与基础工程的监督抽测,应当按以下方法和数量进行:

    (一)对预制桩和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

    当采用静载试验时,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1%;单位工程桩总数在50根以内的,还应不少于2根;单位工程总桩数为50根及以上的,还应不少于3根。

    当采用高应变法抽检时,对于预制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低于8%且不少于10根;对于小直径混凝土灌注桩,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桩总数的5%且不少于5根。

    (二)对大直径混凝土灌注桩(桩径≥800mm)采用钻芯法。

    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少于10根。

    (三)对天然地基、处理地基及复合地基进行平板载荷试验。

    对于天然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岩土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处理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为每500m2不少于1个点,且总数不得少于3点;对于各类地基均应进行抽检;对于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地基还应增加抽检数量。

    对于复合地基,单位工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墩)数的0.5%,且不得少于3点;对不同布桩形式或有不同承载力设计要求各处地基均应进行抽检。
    2010-04-04 12: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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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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