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11 13:37:11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2005年第3号公告,公布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国家认监委进一步明确了《目录》中的产品四类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八类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
公告同时指出,《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国家认监委同时要求相关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有义务配合质检机构开展对无需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事宜的监督、调查工作。公告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2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信息公告栏查询。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