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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赔偿额相差十万元

发布于:2005-08-09 18:40:09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城乡人同命不同价赔偿额相差十万元




8月2日,距刘某被车撞死差一天就两个月了,他的家人还没有从悲痛的阴影里走出来,就又一次陷入了失望之中。湖北省武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洪山交警大队通知他们,尽管他们有异议,但交警部门还是确定刘某的死亡赔偿金执行农村户口的标准。

6月3日,刘某正在街上行走时被罗某驾驶的一辆小客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洪山交警大队作出认定,事故双方负共同责任。刘某的家人告诉记者,刘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他从1997年起就一直在武汉某大学后勤集团工作,至今已整整8年,应该算城市“新移民”。事发后,他们与肇事司机罗某协商,希望对方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罗某不同意。

为什么刘某的家人希望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呢?据交警部门介绍,根据现行标准,死者如果是非农业户口,家属所获得的赔偿将比农业户口的赔偿高出10多万元。实际上,自2004年1月1日起,湖北省宣布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差别,湖北居民的户口类型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但是在伤害事故赔偿上,取消城乡户籍的政策根本无法体现。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户籍专家王太元认为,近几年来,一说到不平等,人们就把目标集中在户籍制度上。其实,不公平的根源并不是户口制度,而是躲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其他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交通事故赔偿只是其中的一个。

目前的情况是,公众看得见、摸得着的户口制度已经改革了,但在户口制度后面的劳动、人事、教育、社会福利、司法等这些计划经济时期产生并遗留下来的社会管理制度,它们所形成的分配资源与获取利益的各种不平等照样存在。

改革的本意应当是新的战胜旧的、公平的取代不太公平的,但代表新的、公平的制度的改革,往往以政策的面貌出现,而继续体现不太公平的旧管理制度,一般却都有法律的支撑。换句话说,改革超前,法律滞后,所以出现了我们目前面临的种种尴尬。

(据8月3日《法制日报》周刚兰佳佳赫爽胡新桥/文)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gxtr01
    gxtr01 沙发
    感谢楼主对版面的支持
    2005-08-10 08:4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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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byecar
    byecar 板凳
    找熟人吧。这年头……
    2005-08-09 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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