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8-07 16: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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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节能不达标不予验收(河北青年报)
[日期:2005-07-26] 来源:本报 作者:记者杨利军 [字体:大 中 小]
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办公厅了解到,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初审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开始征求民众的意见。据了解,该条例是目前我省惟一一部能源节约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实施之后将对我省开展节能工作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为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此次征求民众意见的截止日期为8月20日,各界人士可将意见寄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登录省人大常委会网站(www.hbrd.net),将意见发表在“议政论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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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草案主要内容:
工程节能不达标不予验收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草案》规定所有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申报材料中,应当包括能耗量、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项内容。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重点单位重点监管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能源管理岗位,按期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钢铁、建材等单位,其单位产品能耗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能耗限额,用能单位耗能设备的能耗或者工序能耗应当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标准。生产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等通用耗能产品的企业,应不断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和制造技术,降低耗能成本。
集中供热区自建锅炉应拆除
《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热力规划,推广热能梯级利用,热、电、冷联产和热、电、煤气联供等项技术,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集中制冷的项目建设。新建和改造锅炉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能设备和材料。在集中供热区域内,用能单位不得自行建设供热锅炉。在集中供热前自行建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其单机容量在五百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经营单位应当准予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凡利用清洁再生资源生产电力的,应当优先并网。
能耗超标将限期整改
单位产品能耗或者设备能耗、工序能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限额或者标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节能检测的,或者是重点用能单位未按期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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