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材料设备款;
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造成承包方构件制作和安装的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第六条 工地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方工地代表
1,发包方派驻施工现埸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方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方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方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发包方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方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方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方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方.
6,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名.姓名为: ××, , ×× .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方更换工程师,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方.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派驻工地现埸的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承包方组织现埸安装施工的代表.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其权力限于现埸安装施工的指挥和协调,无缔约权.
2,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签发的工程联系单,通知单,申请单,开工报告,验收报告等函件一经书面送达发包方或其工程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但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承包人追认.
3,项目经理代表承包方发往发包方各种书面函件,经发包方工程师在回执上签名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对函件生效有专门约定的,依约定.
4,承包方派驻工地的项目经理姓名为: .
5,承包方更换项目经理,须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方.新委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知识.
6,项目经理的其他权力和责任依据合同,承包方授权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项目经理无权修改,变更本合同,其有超越职权或授权的行为无效.
7,项目经理的权力在本合同生效时产生,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时终止.
三,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方委托 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 为现埸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方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埸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方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方工程师同,除非发包方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方.
第七条 施工准备
一,承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经发包方确认后××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施工图
套,承包方应派员参加由发包方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方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会审纪要决定修改设计的,承包方应予修改.设计工期顺延.
3,设计图纸经会审确定后,承包方即应组织设备,原辅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埸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 天送交发包方.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方应书面通知发包方,准备进埸安装.
二,发包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埸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承载汽吊通过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埸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包括水表,电表,配电箱配置,以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埸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埸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
以上工作概括为"三通一平",发包方保证符合进埸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埋设基础地脚螺铨.
3,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埸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协调处理好施工埸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5,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6,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7,协助承包方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8,发包方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方发出进埸施工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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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本合同总工期为××天,为不连续相对确定期间,从发包方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第××日起算.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设计期限为××天,以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据以设计的有效资料起至施工图交发包方审查确认日止.
2,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天,从承包方收到发包方施工图设计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天起,至承包方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方发出进埸安装通知日止.
3,施工工期为××天,从承包方接到发包方书面进埸施工通知,对基础复测合格交接后的第 日起至工程完工,发包方接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日止.如工程分区段安装施工的,则施工工期分别从各区段基础交接后第 日开始计算至各区段完工日止,各××天.
三,工期顺延
1,在设计期间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的,设计期限顺延.如导致增加设计工作量或返工的,追加设计费.
2,在施工准备期间如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则对重新设计,材料采购,制作的时间顺延,并追加设计费和赔偿因重新采购或重新制作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施工期间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相应顺延:
3.1进埸后,发现工地现埸不具备进埸施工条件,无法进埸施工或缺少许可证件的,工期顺延至具备进埸施工条件和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3.2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已完工程的返工或已制作构件重新制作,工期相应顺延;
3.3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确或基础工程不符设计要求导致施工进行困难或暂停,工期顺延至前述障碍消除时;
3.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汽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按每8小时顺延一天计.
3.5因工程师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自应签未签之日起至影响消除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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