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文件
辽建注[2010]9号
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
册电气
工程师、注
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的规定,为做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注册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方式取得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其中一个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从事勘察设计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因过错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在申请注册之日前1年内因过错造成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注册程序 (1)申请人应当通过聘用单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及初始注册相关的书面材料,聘用单位通过企业识别锁进入企业版填写后,上传网上的电子数据并打印出相应专业的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对其申报的注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聘用单位在提交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向工商所在地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网上上传的电子数据。 (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核实申请注册的聘用单位和申请人提供的注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请在注册审核表中签字盖章,核实无误后将书面材料及网上电子数据报至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书面材料企业也可自行上报。 (4)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批。 三、注册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六)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2013年3月31日前提交初始注册申请的,不需提供此项); (七)注册审核表(见附件1); 以上各项申报材料按一式两份报送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六楼受理大厅。 四、其它 (一)聘用单位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点击在线申报——点击企业版入口,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址:http://www.pqrc.org.cn/)网站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点击企业版入口,下载企业版申报系统软件,国家拟定于2010年3月22日开通网上注册申报系统。 (二)申请人申报初始注册的聘用单位与申请人考核认定或报考单位不一致的,需原考核或报考单位出具解聘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为二代身份证的必须正反面复印。 (四)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必须全套复印,聘用单位公章及本人签字要清晰,否则需提供劳动合同原件。 (五)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联系电话:(024)23974030;联系人:徐梅梅。 (六)辽宁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24)23974459。 附件1:注册审核表 二○一○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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