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7-31 10:30:31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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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大批专家、设计人员就因《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为送审稿,不可引用到水保方案。就此谈一些个人看法:
有一些条款过时了,不符合水保生产力的发展,于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出来了(可因局部的不合理,没有正式出台,但大体部分是很合理的)。为了促进水保事业的进步和完善,就得引用防治标准进一步完善方案,如果非等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出台那一天,我们的方案还有很多漏洞真不知道何时才能完全填补。这是我的认为。
那些认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不可引用的朋友,大可看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细则编制内容》,我最欣赏其中的这一句“监测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本技术指南”,这样的话写到规范里,可见其重要性,也至少说明本来就没有完美的事物,一切不过是引子,需要我们主动去完成,而不是被动等待。这也完全可以应用到我们做水保方案编制上。因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引用到水土保持方案中,能让方案更完善一些,更适应水保生产力的发展,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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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劳驾,有的话请发到qirency@163.com,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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