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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日开始注册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决定于2010年4月1日起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等专业的注册工作,现将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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