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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小时“义工”能否抵罪换自由

发布于:2005-07-29 18:05:29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30小时“义工”能否抵罪换自由



广东首张社会服务令因“现有法律依据不足”被最高法院叫停


三年前,香港歌手谢霆锋因让他人顶替车祸司机之名,在香港被判240小时的社会服务令,以提供公益服务来代替监禁。近日,广东未成年犯小叶也因参与抢劫被签发了广东省首张社会服务令,责令其提供30小时的公益服务,然后再根据其表现作出宣判。这张服务令后因“现有法律依据不足”被最高法院叫停。

■为什么要判社会服务令

据了解,广东这张社会服务令不同于英美法系中的社会服务令,前者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被暂缓判决的未成年被告或定罪免刑、判处缓刑的青少年罪犯,责令其至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的书面指令;而后者则是一种“替刑”制度,即以一定期限的社会服务来折抵刑期,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谢霆锋的社会服务令属于后者。

法院认为,小叶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鉴于小叶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较轻,属初犯,为了能让小叶顺利完成学业,并再次衡量对小叶的刑罚是否适当,法院决定对该案的刑罚暂缓3个月判决。

法院同时还发出了两份监管令和一份社会服务令,监管令为小叶划出了“不得旷课、打架斗殴”等8种行为禁区;服务令则要求小叶在3个月的考察期间,到广州一家街道工疗站进行无偿的公益性质社会服务30小时。

法院提醒小叶,他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与法院最终确定刑罚有直接联系。

■因现有法律依据不足被“叫停”

广东签发的首张社会服务令获得了法学界人士的好评,有专家指出,未成年人仍处于性格成长期,可塑性很强,犯罪行为往往是一时失足,所以对未成年犯应考虑“少年人的矫正性”。目前各国对未成年犯都实行较为缓和的轻刑罚体系,在传统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基础上,增加不限制自由的处罚。广东首张社会服务令被“叫停”再次凸显了我国当前法律滞后与实践前瞻之间的巨大矛盾。

其实广东并不是最早遭遇如此法律“尴尬”的地区,我国内地第一张社会服务令2001年5月出现在河北石家庄市,第一位被判社会服务令的是石家庄市一名盗窃手机后又自首的17岁少年。该少年被判处到社区进行两个月义务劳动。两个月过去后,检察院根据其表现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他又重新回到普通人生活中。但由于后来的大讨论中提到该判决没有任何依据且涉嫌越权而被否定。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试行社会服务令,但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

尽管社会服务令被相继“叫停”,但从社会反应和公众的肯定性评价可以看到,中国社会对社会服务令的需求十分强烈。

法学界支持社会服务令的声音占主流

目前法学界支持社会服务令的声音占主流。参与裁定国内第一起社会服务令案件的河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裴维奇说:刑罚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方式,但刑罚不是万能的,“一专进去,多能出来”的交叉感染是副作用之一。据介绍,河北省公安机关曾破获一个抢劫团伙,十几个20多岁的青年人竟然是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狱友”。裴维奇说,社会服务令的执行除了帮助未成年犯不“挂号”不留“污点”外,还能有效避免“交叉感染”。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我国刑罚严厉,一旦定罪,则后果严重。社会上的普遍观念也是“一朝做贼,终生为贼”。社会服务令制度既起到了惩戒的作用,又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理状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是向刑罚人道主义迈出的可喜一步。(据《新华每日电讯》张欣吴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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