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0-01-30 19:45:30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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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个人观点:
1.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主要作用都是对建筑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在点数较少时(比如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往往就是使用漏电断路器的辅助触点作为作为报警触点的,然后再将此信号送到比如说消防控制室。那么这种情况下,漏电断路器要不要同时切断相应回路?
2.08版《民规》似乎是要在消防控制室有一个确认的过程,再去切断相应回路。
3.由于漏电电流的大小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误报率也是很高的,直接切除未必见得就好。
但是,《高规》9.5.2.3 ,明确要求"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在论坛里下到一本《民用建筑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技术措施》(2007年8月版)--6.2 漏电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
这就有点郁闷了!
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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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ahha2001cn 于 2010-1-30 21:02 编辑 ]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wanghuajun2008
沙发
这点还真没有注意,但是因为误报警的原因我们还是要求只报警不切断,这种规范之间冲突的问题大不了就和审图的PK 下吧。一般他们也就是糊弄下
2010-02-01 10: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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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ha2001cn
板凳
呵呵,惭愧了。没有仔细看规范,多谢楼上
2010-01-31 2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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