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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金的问题

发布于:2010-01-28 15:35:28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计控》教材又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后,由于保修期限较长,为了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竣工结算时不再扣留质量保修金,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计控》教材又说“工程保修金一般为室工合同的3%,在专用条款中具体规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商.〃这里说的在质量保修期后14天内返还的保修金,是不是指期中付款时扣的保留金.
此外对于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什么时候返还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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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cjhjfjjz
    cjhjfjjz 沙发
    不修就上法院吧
    2010-10-27 1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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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lin8836
    lin8836 板凳
    保修金期限与质量保修期不一样,质量保修期限强调的是责任,有没有保修金,施工单位都有保修的责任,责任期限见合同。例:主体结构的责任是设计使用年限,如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问题,证实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还是要保修的,只是这时候没有保修金的约束,施工单位不会积极维修。
    保修金预留时间一般约定是一年,设备是二年。工程验收后一年内发生质量问题,如施工单位不进行维修,可另委托其他单位维修,从保修金中直接扣款。
    2010-10-19 17: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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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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