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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抗震规范的理解

发布于:2009-12-24 22:11:24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抗震规范中规定:
1、 受到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
2、 受到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遇地震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3、 当受到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时不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规范中只规定了6度以上地区需进行多遇地震验算,什么时候进行“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的验算?什么时候进行罕遇地震验算(这条我好像在哪见过,但不记得了,方便提醒一下),同时规范中只列了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情况下各地区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那“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的影响系数是多少?
我们平常计算的只是“多遇地震验算”?“相当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的验算没进行?PKPM计算软件是怎末选取的?
大侠们讨论啊
  • tangfang280028
    规范上只是说6度在四类场地下应进行多遇地震验算,6度不在四类场地的就不需要进行多遇地震验算
    2010-07-23 09: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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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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