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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个疑难问题的探讨

发布于:2009-12-24 18:08:24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上文第 13 条和 14 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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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梅语
    梅语 沙发
    好资料,收下了。非常感谢。支持楼主。
    2009-12-25 15: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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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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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一个工地的总工写的,传上来,说不定对刚好在找这方面的资料的同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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