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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发布于:2005-07-15 21:20:15 来自:施工技术/装饰装修施工 [复制转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37-87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第1.0.3条 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 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 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 50 100年 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 25 50年 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 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 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 3层为低层;4 6层为多层;7 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米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米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 建筑热工设计

(略)

第1.0.7条 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

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放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九、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第1.0.8条 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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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shuyun568
    shuyun568 沙发
    不错的资料,下来参考,谢谢
    2008-08-11 02: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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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shengdanzhen
    shengdanzhen 板凳
    有没有新的规划呀,贴个上来吧,大家都要用的呀
    2006-06-13 00: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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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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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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