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7-11 21:05:1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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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3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第8.3.4条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
……
四、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其余条文略)
根据在下理解,只要市政给水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当消防总用水量超过25L/s,则应设置包括室内外消防水量的水池①;
那么水池①所包含的室外消防水量是否必为供消防车取水?必须设消防车取水口?按照这样理解,既然已设取水口,室外消火栓设与不设应该怎样决定?
以下的问题上海的同行不知怎么理解:
上海水灭火规范规定,“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15L/s”应设消防水池。那么当一个建筑(上海),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0L/s,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10L/s,水池的确定按照什么原则,如果按照上海的规范,则与国家规范抵触(我觉得地方规范的实施以抵触国家规范为代价,未免不能服众)。依国家规范,那么上海的规范等于多此一举。让人摸不着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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