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12-10 1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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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武抗办字〔2003〕1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审查机构,有关部门:
2001及2002版系列结构设计新规范已开始实施,相应的结构设计老规范已于2002年12月31日废止。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的设计管理工作,提高结构设计及抗震管理水平,统一对结构设计新规范的认识和理解,我办组织制定了《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结构设计技术规定摘要汇编》(武抗办字〔2001〕1号)及《武汉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及结构设计若干技术措施》(武抗办字〔2001〕2号)同时作废。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抗震办公室反馈。
二〇〇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武汉市建筑工程实施结构设计规范的若干暂行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配合2001、2002版结构新规范的应用,统一我市对结构规范的认识和理解,加强对结构设计及结构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2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1 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结构的破坏后果,即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影响等严重程度确定。大量的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一般房屋应采用二级安全等级;重要的或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房屋应采用一级安全等级。一般情况下,应按有关规范确定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当需要提高或对建筑的重要性确定存在疑问时,设计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并在初步设计与施工图中注明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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