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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注意及存在的一些问题

发布于:2009-12-10 01:12:10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不清,个别设计不能正确地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分类。
严格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95)的规定执行。设计人应领会标准的内涵,分析建筑的性质、规模、特点、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合理进行分类。特别应注意a.广播、电视和邮电通信建筑;b.城市抗震防灾建筑(医院、消防车库、采供血机构的建筑等):c.博物馆、大型体育馆(6000座位)、大型影剧院(1200座位),大型商场(年营业额1.5亿以上,固定资产0.5亿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三个条件均满足])等民用建筑。(大底盘建筑,当其下部属于大型零售商场的乙类建筑范围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相邻的2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进行抗震设计,其余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确定抗震等级时忽视主体与裙房之间有无设缝,笼统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高层部分与裙房之间不设缝时,应按高层部分来定抗震等级;当两者之间设有缝时,高层和裙房应按各自的情况确定抗震等级。
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6.1.3条或《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4.8.5条,既:当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时(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6.1.14条),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与上部结构相同,地下一层以下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地下室中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更低等级。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定错。主要是:框支剪力墙不区分底部加强区与非加强区的抗震等级。对短肢剪力墙、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的抗震等级提高重视不够。(在下面还要具体说明)。
基础的安全等级与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同,应按各自的规范来确定安全等级。
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与建筑施工图矛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一般工程结构标注设计使用年限(定义: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为50年(应根据《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第1.0.5条 [强条],见下表),而建筑施工图定为100年(例如:一般高层,其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4条,为建筑耐久年限),两者矛盾。若结构使用年限定为100年,则结构要符合另外的要求或采取专门的有效措施。
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示例
1 5 临时性结构
2 25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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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gssj1981
    gssj1981 沙发
    总结的很详细,谢谢楼主
    2009-12-17 17: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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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y001young
    sy001young 板凳
    顶顶!!!!!!!!!
    2009-12-16 1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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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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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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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选择错误。 2. 未明确底部加强区的层数或标高。 3.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取错。根据《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10.2.4条: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去框支层加上框支层以上两层的高度及墙肢总高度的1/8二者的较大值。 4. 底部加强区,设置的约束边缘构件不符合《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第7.2.16条。(包括箍筋及Lc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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