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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与建规-- 商业网点的比较

发布于:2009-12-07 20:34:07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商业网点定义: 1、建规GB50016-2006第2.0.14条 定义为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2、高规GB50045-95第2.0.17条 定义为 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注意上边2条规范黑体字部分“居住建筑”和“住宅底部”
居住建筑 在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定义为: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别墅、宿舍、公寓。



错误的结论:本工程建筑高度超过24m执行 提到的3个问题做如下解答:
问题1、 1~2层功能标为商业网点不对。
问题2、 建筑定性为 综合楼。
问题3、 本建筑消火栓每层均需要设置,自动喷淋商业部分和公寓内及走道均需要设置。


最终结论:本工程虽然建筑高度超过了24米,但是根据《建规》GB50016-2006 第1.0.1条 第2款及条文解释 本工程执行《建规》,所以
问题1:1 2 层小于300m的小型商业性用房可作为商业网点;
问题2:本工程为居住建筑;
问题3:本工程不设喷淋;

对先前自己做出的结论我已经修改,对各位网友给我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另外对自己没有进一步的查看规范就得出结论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 本帖最后由 z89619473 于 2009-12-8 17:5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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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z89619473
    z89619473 沙发
    高规与建规-- 商业网点的比较
    2009-12-08 1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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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89619473
    z89619473 板凳
    谢谢你的答复!是我的观点有了改变!!
    本工程虽然建筑高度超过了24米,但是根据《建规》GB50016-2006 第1.0.1条 第2款及条文解释 本工程执行《建规》,所以
    问题1:1 2 层小于300m的小型商业性用房可作为商业网点;
    问题2:本工程为居住建筑;
    问题3:本工程不设喷淋;

    对先前自己做出的结论我已经修改,对各位网友给我提出的建议表示感谢!另外对自己没有进一步的查看规范就得出结论给大家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原帖已经修改,谢谢!!
    2009-12-08 17: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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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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