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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强制性条文

发布于:2005-07-08 11:30:08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新版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已于5月9日正式发布(7月1日起执行)。
以下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希望大家注意!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第4.2.1,6.6.3(1,4),6.7.2,6.7.9,6.12.5,6.14.1条为强制性条文。

4.2.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它设施。

6.6.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0.55+(0~0.15)米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0~0.15米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米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以上由规范中原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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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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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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