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简介:
《建规》GB 50016-2006第11.1.5条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 ,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该条是否应理解为凡是上述设备即使是属于三级负荷,也应在最末级配电箱处设置电源自动切换装置?上述理解入正确,但民规(JGJ16-2008)第13.9.6条的条文说明中明确规定只有一、二级负荷才需要设置,这两本规范有矛盾,且行业标准比国家标准要求低,那么审图时是否应该以国家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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