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6-30 19:39:30
来自:施工技术/给排水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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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式跃层住宅,一梯两户,如果每单元8户,即8层,该建筑是否应设置设室内消火栓?
答:单元式跃层住宅,除顶层一层跃2层部分可按1层计算外,其余各跃层均应计入总层数。
2、在《建规》中对建筑物防火要求按3大类进行区分归类,即工业建筑类、仓库类及民用建筑。在第8.5.2条表8.5.2中基本也按3大类确定了室内消防用水量,但科研楼、试验楼是排列在厂房类之后仓库类之前,是应归于工业建筑类还是民用建筑类?
答:科研楼和试验楼一般按民用建筑划分。但某些火灾危险较大的试验楼,如存在有爆炸危险的工业试验楼等,仍应按相应类别的工业建筑划分其火灾危险性。
3、某体育中心田径场工程,看台面积29,690m2,其观众席人数控制在20,000人以内,按丙类体育场设计。该体育中心看台底层为设备和技术用房,以及小于2,000m2的商场,二层为敞开式观众休息厅及部分盥洗间,看台顶局部为灯光,广播技术用房。
由于体育场的建筑室内消防用水量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初步设计中,室内消防用水量套用大于等于10,000m3的其他建筑的消防用水量15L/s。该设计是否可行?
;答:现行《建规》第8.5.2条明确规定,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决定,且不应小于表8.5.2的规定。对于上述体育中心田径场工程,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可以按照表8.5.2中“其他建筑”一栏考虑,即不应小于15L/s。
4、《建规》GBJ16-87(1997年版)第8.6.1条第1款“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第二个“室内”如何理解?对照1989年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建规》GBJ16-87,其第8.6.1条第1款为“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请问是否有文字错误,对该条文应如何理解?
答:《建规》(97年修订版)第8.6.1条没有文字错误。
该条明确规定“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网连成环状”,如不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均可设一条进水管、室内管网可布置成枝状。
该条款的注①,是对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的放宽要求。即这类建筑,当室内消火栓总数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进水管仍可采用一条,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
5、按照《建规》(95年修订版)第8.6.1条规定,并对照表8.5.2: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表中规定:科研楼、试验楼的消火栓用水量最大为15L/s;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当建筑体积大于25000m3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亦为15L/s;即上述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均未大于15L/s,也就是说:科研楼、试验楼以及商店、病房楼、教学楼等,不管其建筑体积大小,进水管仍可采用一条,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支状,而不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两条进水管,室内管道也不要求连成环状。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上述对《建规》第8.6.1条和第8.5.2条的理解有些偏颇。规范中第8.5.2条表8.5.2中规定的均为最小值,即正常情况下可取这些值进行计算,但不应小于表中的数值。如按表中的数据计算后尚不能满足规范中的其他规定时,应取较大值。因此,规范中第8.6.1条规定的室内管道是否需要连成环状,应经计算最后确定。当建筑的室内消火栓数量及室内消防用水量均不超过第8.6.1条规定的数值时,可不连成环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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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这就是丛消防网站上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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