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6-30 13:31:30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1、《建规》第9.3.10条规定:通风、空调系统的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但并没说明空调机房的大小,采用空调机组的类型(柜型机、组合空气处理机等)以及被空调面积的大小(即系统的大小)。例如:与服务房间相隔一墙且属于同一防火分区的空调机房,当服务的房间面积在100m2以下时,空调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处是否可不设防火阀?
答:《建规》第9.3.10条规定:空调系统送、回风总管穿过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应设防火阀。对于上述空调风管穿过机房隔墙处是否应设防火阀,应视具体建筑的功能等情况而定。有关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积极研究修订。
2、某卷烟厂因生产需要,将其102工房(建筑面积18000m2)改建为成品烟库和三产用房,该建筑的原空调风道采用阻燃玻璃钢材料,改造后将不符合《建规》的有关规定。拟在使用现有通风空调管道系统的情况下,采用缩小防火分区面积、增加自动消防设施、在现有风管外增加不燃材料保温层等措施来弥补现有风管在规范方面的不足,此意见是否可行?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规定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对阻燃性材料是否允许制作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供的(102工房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试样)测试报告,该厂所用通风管道玻璃钢材料的烟密度为75。因此,该厂房阻燃玻璃钢材料制作的风管,在火灾条件下仍具有引起烟火蔓延的危险性。
一般,当建筑物各层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排风管道设有防止回流设施时,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布置,横向、竖向可不受防火分区的限制,穿过楼层的垂直风管应设在专用管井内。
由于该厂风管材料不属于不燃烧材料这一具体情况,建议:在通风管道外采用具有一定耐火极限的耐火包敷保护风管,在各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通风管道不宜穿过水平防火分区和楼层。
3、《建规》第9.3.12条、第9.3.13条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管壁、保温、消声器、粘合剂需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造,但未提及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内部配件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空气调节系统内的加湿器,在近两年开发出一种“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其核心部分为加湿用湿材,此湿材现有两种材质,一种为无机不燃材料,另一种为纸质可燃材料(原为农业养鸡场降温用),此加湿器放置于送风风机与加热器之间,其面积与空调器横截面积一致,厚度为100mm~300mm,此加湿器中的湿材可否使用可燃材料纸质品(另最近也有用可燃物制品在空气调节器内做挡水板使用)?
答:现行国家标准《建规》GBJ16-87第9.3.12条、第9.3.13条之规定,主要为防止和尽量减小通风、空调系统成为火灾蔓延的通路。正常情况下,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柔性接头、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采用不燃材料有困难时,才允许采用难燃材料。因此,上述“蒸发汽化式加湿器”内的加湿用湿材应采用不燃材料。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QUOTE]
对这一条我还是不太明白,是不是理解为每个相对独立的店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那要是几间加起来超过300能满足要求吗?
回复 举报
答:为丙、丁、戊类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m。必须相邻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工厂办公楼和车间生活室应按此规定执行。此外,还应考虑消防扑救时消防车道的通行和作业面需要等,特别是高层工业厂房。
10、某镇有小型毛织厂数百家,每个厂占地大多为几千平方米,但厂区内车间、宿舍、食堂、办公一应俱全。每座建筑物占地也不大,如宿舍每层往往也就300m2左右,如果每座建筑物间均按第3.3.8条留出防火间距,根本就布置不下,已建成补办防火设计审查的更是大部分达不到要求。
假如厂内几座民用建筑的建筑面积几层加起来都未达到一个防火分区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如一、二级2500m2),这几座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以降低需求,将其实际间距视作中庭,比照第5.1.2条看待?
答:上述问题较笼统,很难明确答复。一般应按现行《建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为三合一厂房,还应严格按《消防法》第15条规定执行。对于单座独立的建筑物,相互间应按《建规》设置防火间距。
11、某仓储工程系露天集装箱堆场。在《建规》第3.3.10条中没有提到集装箱的防火类别,请问集装箱防火类别应属于哪一类?
答:集装箱堆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丁、戊类储存物品确定。具体是丁类还是戊类,应视实际情况确定。
12、家电生产厂房(生产工艺流程略):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属于哪一类?
答:根据相关工艺流程,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生产厂的火灾危险性宜按丙类确定。
13、某空调器厂房,一楼主要是钣金及换热器加工,由于加工过程需要采用可燃气体,按照《建规》的相关分类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二楼是总装配车间,绝大部分工序未采用闪点大于60℃的液体或可燃固体,仅在最后一道包装工序时使用了纸箱和泡沫,生产线附近有纸箱和泡沫的堆放场地,如果采取措施防止火灾蔓延后,可否将整个厂房定为丁类火灾危险?
答:根据上述情况,如空调器生产厂的丙类生产部分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有独立的安全出口、使用面积不超过该层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一时,整个生产厂房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进行防火设计,但丙类生产部分的结构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14、某除盐水站工程,其除盐水站厂房包括控制室、水处理厂房两部分,其中控制室面积355m2,水处理厂房面积1275m2,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生产工艺过程:新鲜水经阳离子交换器除去阳离子(如钙镁离子等),再经阴离子交换器除去阴离子(氯离子等)后,成为精制水供锅炉系统使用。离子交换器内树脂型号为:强酸树脂:均粒1200C,强碱树脂:均粒4200C,弱酸树脂(丙烯酸树脂):D113-ⅢFC,弱碱树脂(苯乙烯树脂):D301-ⅢFC。由于树脂脱水即无法使用,厂外运输过程中树脂是充水桶装运输的,运至厂房后用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在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是充满水的。控制室及厂房外设有高压环状消防给水管网。控制室(包括操作室、办公室等)部分设有室内消火栓和灭火器,水处理厂房火灾危险等级是否可确定为丁、戊类?
答:上述除盐水站工程中的水处理厂房内的强酸树脂、强碱树脂、弱酸树脂、弱碱树脂均经树脂输送管道利用水的抽力将树脂送至离子交换器,树脂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充水桶装运输,且生产过程中,离子交换器中一直充满水。鉴于此种生产工艺情况,该水处理厂的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生产厂房考虑。
问:自来水厂加氯间(自来水厂一般采用液氯消毒)必须采取消防和抗震措施,但对加氯间是否须采用防爆电机,有如下看法:
第一种看法:液氯为乙类物品第2项,即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危险物品,即空气中的氯气含量达到317,000mg/m3时,才有可能发生爆炸。《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89规定: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氯是比空气重并有剧毒的黄绿色气体。若空气中含量为44mg/m3时,对喉咙有刺激作用,在此环境下工作0.5h~1.0h,将危及生命;若空气中含量达到2,800mg/m3~3,200mg/m3,人会立即死亡。在浓度远小于爆炸下限时(3,200mg/m3<<317,000mg/m3),人就会死亡,因而控制因素并非爆炸,在设计时可不考虑防爆,但须设报警和吸收装置。
第二种看法:在自动加氯场合,虽设有报警装置,但报警装置也有失灵的时候,为防止万一泄氯达致爆浓度,宜按防爆设计。
以上意见是否可行?
答:液氯属乙类物品,其生产、使用的厂房、库房,应按《建规》第3章第4节和第10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