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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专家研讨会纪要(福建专家的解答)

发布于:2005-06-20 21:32: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1。GB50045-95
第7.4.2条:有关“高层单元式住宅如何掌握同层两股消火栓充实水柱及单、双立管的设置”的问题。
10、11层高层住宅可以按低层住宅的传统做法设置室内消火栓。12层以上高层住宅应至少设双立管双栓单箱消防箱,或以当地消防部门意见为准。
2.GBJ16-87
第8.6.2条第二款有关“室内消火栓布置是否应考虑防火分区” 的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室内消火栓布置可以不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但当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区分隔时,应考虑按防火分区布置室内消火栓。
3.GB50015-2003
第4.2.6条有关“存水弯已设,但未标注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是否判违反强规”的问题。
若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已设存水弯,即使图中未说明存水弯深度不小于50mm,也不判违反强制性条文。
4.GB50015-2003
第3.2.5条有关“家用电热水器未标注进水管安装弹簧止回阀,是否判强规? 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仅标预留接口,未设防回流污染措施,是否判强规”的问题。
家用热水器进水管上安装止回阀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范畴。冷却塔补水管、水景水池补水管等仅设预留接口时,应说明或考虑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
5.GBJ16-87
第8.7.1B条有关“具有一定规模的大、中学礼堂、多功能厅,大型建筑小区娱乐活动中心等,其面积超过有关规定或设置层数超过有关规定,按规定应设自动喷水,若未设是否违反强规。什么情况下设计深度不足会影响到工程设计质量应退件重新设计(因许多内容很重要,但未列入强规,不会引起设计人员重视,影响设计质量是否提出退件)”的问题。
6.GB50015-2003
第4.5.9条有关“有一些设计图纸排水地漏下均未设存水弯,只在说明中注明用带水封地漏,实际施工时或用户装修时往往未注意到该规定(特别是用户)而直接采用不带水封地漏。如何在设计上就解决这些问题,不留后患”的问题。
设计已说明采用高水封地漏,但未说明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7.GB50084-2001
附录A有关“有不少附录A中举例应设自动喷水系统的厂房、仓库均未按此设计,其理由为GBJ16-87主规范中未见规定要设,到底以哪个规范定性”的问题。
何种场所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现行高规、低规及专业规范确定,自动喷水系统如何设计应按自动喷水规范设计, 确定火灾危险等级详附录A。
8.GB50015-2003
第5.4.5条有关“大多数施工图上(特别是住宅)均会有热水器, 但都未按此条规范向用户作提示说明,算不算违反条文”的问题。
设有电热水器的建筑给排水设计, 未说明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不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但设计应加以说明。
9.GBJ16-87
第8.6.1条 第二款有关“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环状,是否违反条文”的问题。
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综合搂(三层),消火栓立管(穿过二层楼板),未将立管连成环状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0.GBJ16-87
第8.6.2条 第一款有关“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为架空层(图上未注使用功能),层高3m,是否要设消火栓”的问题。
设有消火栓的住宅底层架空层(图上未注明使用功能),层高3米,应设室内消火栓
11.GB50045-95
第7.6.3条有关“二类高规的‘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百货商按高规规定, 二类高层建筑“商业营业厅”应设自动喷水系统,若底层为建筑面积小于300m2的百货商店,上面是普通高层住宅,是否要设自动喷水系统应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店,上部为普通住宅, 应属于普通住宅,有否必要要求设自动喷水系统”的问题。
12.GB50045-95
第7.6.2条有关“一类高层建筑走廊部分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有否必要要求普通住宅的室内门都加一个喷头”的问题。
一类高层普通居住建筑走廊及规范规定的部分都设计了自动喷水系统,不必要在住宅入户门内上方设喷头。
13.GB50084-2001
第10.2.1条有关“GBJ16-87第8.6.1条允许消防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合并,而本条要求自动喷水系统单独设泵,由于同时发生火灾的机率非常小,是否能将喷淋和喷雾系统的泵合并”的问题。
根据有关解释,喷水加压泵与水喷雾加压泵可以合用(流量、扬程宜符合要求)。但为了便于控制等原因, 建议分开设泵为好。
14.GB50084-2001
第4.2.9.3条关“系统设计已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往往未设排污口,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自动喷水系统设有泄水阀、排气阀,但未设排污口,应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5.GB50084-2001
第7.1.2条有关“1)建筑平面不规则,个别边角处喷头的布置与端墙的最大间距大于规定的要求约200mm;2)个别因为结构梁系的原因,喷头间的间距小于2.4m,是否就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确属个别处,可不判定为违反强制性条文。
16.GBJ16-87
第8.1.3条有关“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单幢多层建筑是否可考虑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水泵接合器”的问题。
当市政水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时,单幢多层建筑是否可考虑仅设屋顶消防水箱及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按当地消防部门意见执行
17.GB50084-2001
第10.3.1条有关“‘最不利点处……’应如何理解?是指一个喷头,三个喷头,还是一个作用面积喷头”的问题。
最不利点处指供水最不利的楼层和部位的最低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建议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和喷水强度可按四个喷头考虑。《自动喷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10.3.2条规定:“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建筑应设气压供水设备。气压供水设备的调节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4只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下10min用水量确定,设有备用动力的系统按5min确定。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设置气压给水设备,应同时满足配水管道的充水要求”。
18.GB50084-2001
第7.1.2条有关“小房间(如4m开间)是否可将喷头间距放宽至2.0m”的问题。
小房间内设喷头,喷头间距可适当放宽,如喷头可距墙间距1.9m。但仍应满足规范规定的喷水强度。
19.GB50084-2001
第6.2.8.1条有关“水力警铃是否可考虑设于有人员出入的位置即可”的问题。
水力警铃设于值班室附近最好,设于有人员出入的位置也是可行的。
20.小区管综的设计依据,有关“对于民用建筑管线综合图应明确设计是依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问题。
小区民用建筑管线综合图设计宜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
21.GB50045-95
第7.3.1条 GBJ16-87 第8.3.1条 第一款
有关“当小区水源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环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 是否应视为环状供水”的问题。
当小区从不同城市管网引入两根给水管并与城市管网形成环状供水时,在引入管上设防止倒流污染装置,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另一条引入管仍可保证全部用水量,但仍不应认为其为环状供水。
22.GB50045-95
第7.4.7.1条有关“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12m3设计,二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可否按6m3设计”的问题。
在地下室设有自动喷水系统的一类居住建筑,屋顶消防水箱容积建议采用12m3~18m3。
23.GBJ16-87
第8.5.2条关于“底层为单间车位时, 是按车库防火定性, 还是可按其他类多层建筑定性”的问题。
定性按住宅,水量应按车库选用。
24.GB50045-95
第7.6.2条关于“一类高层住宅一梯两户的前室只有一个喷头时,是否可以做简易喷淋” 的问题。
在征得当地消防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简易自动喷水,做法参详部分省市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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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璞中有玉
    璞中有玉 沙发
    虽说有些问题是老生常谈了,但是确实不错。非常感谢楼主了。哈哈,和江苏的差不多,希望编写规范的专家可以看看。以后在修订版本中可以编写的更加明确点吧!
    2009-05-12 0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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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hitliuzj2004
    hitliuzj2004 板凳
    很好,这样的东西多多益善
    2009-05-08 11: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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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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