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10-21 15:18:21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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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第11.3.1和11.3.2,配电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并且照度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那也就是说配电间的灯具全部应采用消防应急灯具,不能用我们常见的普通荧光灯。但实际上我们好多配电间都是以普通荧光灯。配电间、消防控制室在火灾发生后需继续工作,但不考虑这些场所本身没有发生火灾,如果这些场所发生火灾,就谈不上需要继续工作了,这样的话,火灾发生时保证维持工作的照明就没必要用防火阻燃的灯具,仅仅保证该场所照明供电的可靠性即可。所以我觉得规范这个地方说法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应该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把“灯具”两个字去掉,既然是规范,就必须严谨。
另外,根据《火电厂和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9.2.4条,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对于同样的问题,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竟有如此大的分歧。: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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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eastyyy 于 2009-10-21 18: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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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2.应急照明除了指应急照明灯具还指应急照明指示标志,标准11.3.2主要指的是应急照明灯具的亮度,故灯具二字不能去掉
以上,不知道正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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