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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级工法居然公开造假和剽窃

发布于:2009-10-16 20:21:1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一个国家级工法居然公开造假和剽窃

——弄虚作假“灯下黑”的新动作

建设工程工法不要说工程界外不知道是什么东西,就是业内一般人也比较陌生,它是20年前我国为提高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而制定的激励机制,按其技术水平、经济社会效益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层次,逐级报批审定公布,自1989年“工法管理办法”实施至2007年20年来一共才有644项国家级工法获得评审通过,成为各工程领域设计施工及管理的指导性文件,这也是代表申报企业的经济技术成就的荣誉和标记,然而这一必须经过严格层层把关,表示一个国家的工程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净土”竟也出现了弄虚作假和剽窃行为。原来建设部在2007年的72号文《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规定特级企业必须具有3项以上国家级工法,所以具有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下都高度重视起来了,申报量激增12倍,因为这关乎到企业的经营资质,以前在此方面无所建树的中铁九局在此情况下竟一口气申报了6项国家级工法,其中就有我发明的Y形灌注桩。

Y形灌注桩是一种公路建设软基处理技术,用于减少路桥差异沉降能很好地解决桥头跳车,而且能降低造价20-25%,已在申嘉湖、杭浦等数条高速公路推广应用超过三十万延米,2008年获得了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并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提名。然而这一凝聚我陆氏父子两代人三十多年心血的民间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最近接连遭到中铁九局等铁建公司大型企业侵权,不但背着我在交通部报批获得了省部级施工工法,最近进一步又申报了2007-2008年度国家级工法,已在建设部网上公示。 当这项我得知后认为他们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该单位竟以“实际根本没有做过一米Y形桩”而拒绝。既然已承认自己是“虚拟的偷盗”,那对于公然弄虚作假岂不是“真实的谎言”了?如果说剽窃论文只是学术态度问题,侵犯专利也只属个人权益之争,那现在一个国家500强企业堂而皇之的伪造业绩、欺世盗名则是对整个国家的嘲弄,国家公信力将置于何等地步,如此明目张胆的造假得不到遏止还被审查通过那还谈得上什么社会诚信。

Y形桩是将国外优秀的设计理念和国内成熟传统工艺结合起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又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异形桩技术。2001年浙江省交通厅率先在申苏浙皖高速公路进行试点并通过了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专家鉴定后陆续推广。两院院士、中国工程院原副院长潘家铮在接受央视记者专题采访时指出:对这种民间科技成果除了“政府部门第一导向,第二支持,第三推动,第四监督,有关大型企业也应该高瞻远瞩积极投入,不要受项目和费用的限制”。

然而虽然Y形桩的应用直接产生节省的幅度已超过2000万元,但我们由此获取的技术收入区区几十万,我将这些都投入到 T形桩技术开发当中去,在杭州市上塘河整治工程中取得成功,2008年正当长三角航道升级工程开始,浙江境内航道改造工程几百公里,据浙江省交通设计院测算如采用T形桩将比传统板桩每延米航道护岸节省钢材近1吨,杭州市港航管理部门也同意将其纳入试验,为此我们父子为此再举债数十万元,前后按设计图纸共试制了六十多根T形桩,但由于试验段施工单位嫌科研费用少、难度大而不愿配合,致使这些试验桩弃之于杭州运河旁,散落岸边无人问津,我真不明白这些资产逾亿的国字号单位,承包工程也动则数亿元,为何不在科技开发时少量投入便可使得这项技术得到完成和提高,自己也好光明正大地获取利益,而非要采取这种鸡鸣狗盗,剽窃成果的不齿行为呢?

无奈之下我只得通过网络让这件国家工法剽窃造假之事公诸于世,以期引起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
  • guanj2007
    guanj2007 沙发
    建议把你的Y型桩好好地介绍下,把别人侵权的证据放出来,让大家来说,网络有舆论监督给发挥下,大家要支持我们的科技工作者的原创!:handshake
    2009-10-17 13: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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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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