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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部门的市场管理

发布于:2009-10-11 16:50:11 来自:暖通空调/动力燃气系统 [复制转发]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受理事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受理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受理依据:《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燃气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十条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设计、施工。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8、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9、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10、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申报材料:
1、符合当地燃气规划;
2、工程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地级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3、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装置,及相应的检测合格报告;
5、各项经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6、操作人员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7、建设、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的运行记录和资料档案;
8、建立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配备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核准意见;
10、企业概况,包括企业设备设施、企业人员情况。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地级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3、地级城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件。

办理时限:初审、复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省建设厅收到齐全的报批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厅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动力燃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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