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9-28 08:53:28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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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做好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选择
第2条 工程部组织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工程监理的任务,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需依据合同规定按时进驻施工现场。
第3条 监理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2)具备同类工程阶段的监理经验或全过程监理经验。
(3)具备与该工程所包括的设计、土建、安装、装修全部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全面进行“三控”(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业主与实施方以及实施方之间)和安全文明施工。
(4)具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现代化管理的能力。
(5)具有完成该工程类似的工程项目招标、评标的经验,以及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或审核标底的能力;
(6)具有编写符合规程、规范的竣工资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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